公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大多数的出租的公房计划经济的产物,公房的承租人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分房的受益人。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用和使用权。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提醒广大朋友们,对于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补偿行为对公房承租人权益的直接且重大影响,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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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及承租资格的认定

公房拆迁及承租资格的认定

解决承租人资格问题是处理拆迁补偿安置的前提,公房拆迁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分配,首先面临的是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问题,依照不同情况,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3、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公房承租人资格应当如何认定呢,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行申8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房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审第三人粮油经贸商行。

案由:行政强制

房某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虽曾在被拆迁房内居住过,虽曾在被拆迁房内居住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被拆迁时自己依然与单位存在公房租赁关系,涉案公房拆除前已经由产权单位区粮食局腾空并交付涉案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拆除前房屋内并没有再审申请人任何物品,因此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交验空房的情形下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与再审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并无不当。

裁定:驳回房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