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拆迁户经常会遭遇违法拆迁的情形,有拆迁部门是实体违法,有的则是程序违法,但究其违法根源,无不是因为拆迁补偿。拆迁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对拆迁户经常是能少给则少给、能不给则不给。但2020年正式生效的新《土地管理法》则针对农村征地补偿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接下来带大家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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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相关前期工作如果没有完成,那么地方政府不得申请征地,其中相关前期工作包括:

1.拟征地公告。

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多数村民认为补偿不合理,地方政府应召开听证会。

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将征地补偿款落实到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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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只有地方政府完成了上述前期准备工作,然后才可以申请征地,而对其申请征地是否批准,则要看其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而最核心的就是补偿工作。如果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工作做得十分敷衍,许多被征地农民均不满意,而地方政府又没有依法举行听证会,那么其征地申请是不应当被批准的,如果被批准,那么建议拆迁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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