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胡文通是一名初三学生,许家皓、龚印正、史闯亦是同一学校的初中学生。举行月考当天学生较多、场所拥挤,许家皓在等楼梯口门打开期间,踩到了胡文通的脚,随后双方发生争执。考试结束后,胡文通和许家皓在学校厕所打架,在场人龚印正、史闯亦踢了胡文通,胡文通未还手。后胡文通服毒身亡。

法院认为死者家属应承担一半责任:死者家属作为监护人,胡文通作为走读生,应该由监护人接送放学,在胡文通放学当天没有接送,原告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被告许家皓承担15%的责任;被告龚印正、史闯各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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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印正家属龚俊有辩称,此事系意外,小孩打架是事实,他们承担全责不合适,认为他们几家和学校一起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比较合适。

针对这一事件,很多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学校厕所打的架,还是群殴,属于校园欺凌了吧?怎么还让受害者家长承担50%的责任呢?而且理由还是家长当天没来接送孩子上学,请问在学校厕所被群殴和家长有没有来接送有什么必然关系?又不是在放学路上被打的。这个理由太牵强了吧?即便受害者家长没有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监督不到位,可是以这个理由来让家长承担50%的责任真的很可笑,也很悲哀;

这样的事件,打人者和学校是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一个初三的孩子接不接送不是重要环节,但是,我更觉得这个孩子的内心不够强大,家长的教育方式也有一定问题,失去孩子是家长最痛心的事,我确觉得提醒所有的家长,在教育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培养孩子的心理健康,培养孩子的内心强大,培养孩子的挫折教育,这样的悲剧也就会减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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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观点中,其实都隐藏这一个“监护权”的问题在里面,那么什么是监护权呢?

【法智普法】监护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监护权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2、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即《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18岁以下的任何人)。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地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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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既是监护人的义务,又是监护人的权利。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想做到尽职尽责,仅靠爱心是不够的。监护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知道怎样去尽一个监护人的职责。

法智小结:当然,监护人也要了解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及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做出的一些特殊规定和要求,这样才能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做一名未成年人的合格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