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抽检中,对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清远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的海龙(批号:180301,规格:0.1kg /袋*15.00g)进行抽样。抽样结果显示,该批次海龙性状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本品为非海龙标准规定的品种,销售的药品海龙经检验测定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按假药论处”的规定,该批次药品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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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上述批次海龙(批号:180301,规格:0.1kg /袋*15.00g)中药饮片是当事人从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中药饮片18.7kg,报损0.5873kg(含门店被抽检的0.015kg),召回并退回厂家2.8653kg,实际销售15.2474kg。单价是1672元/kg,含税货值共25493.65元。零售价格为24元/10g,销售总额是36593.76元,总利润为11100.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药品出库单》、《验收入库单》、《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资料。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8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药监稽药罚告〔2020〕6014),当事人自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案件性质为销售假药。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假药,并进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896.11元(扣除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没收莲塘市场店违法所得204元)。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记者】刘秋宜

【作者】 刘秋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