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事件

近日,红星新闻、澎湃新闻、搜狐新闻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18年10月4日,广西10岁女童杨晓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某强奸后死亡。当日杨某看到杨晓燕独自到百香果收购点,便产生了邪念,在杨晓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图对其施暴。杨晓燕反抗并大声哭喊,被杨某用手掐脖致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袋带入某山岭。杨晓燕醒后被杨某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杨某随后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并将其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其抛弃在一处山坡。被人发现时已死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鉴定,杨晓燕系由于被杨某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19年7月12日,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杨某犯强奸罪,处死刑立即执行。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二审法院改判杨某死缓案迅速引起公众高度关注和社会热议,不少人认为杨某虽然有自首情节,但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伴随着媒体和网络的持续发酵,杨某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问题成为舆论焦点。

法律分析

笔者因为不是本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仅能根据新闻媒体所披露的信息进行法律分析。笔者认为如果各个媒体披露的信息属实,被告人杨某不仅涉嫌构成强奸罪,其还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还有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及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杨某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此二审法院改判杨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理由不充分。具体如下:

杨某有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为了阻止被害人的反抗达到奸淫目的,会对被害人实施掐脖或者殴打等手段。杨某用刀刺伤被害人双眼及颈部的行为,既可能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的反抗,也可能是为了防止被害人辨认出自己,或者听信传言相信死者的眼睛能够提取最后看到的人像,从而先破坏被害人的双眼。因此,这要根据杨某的供述来确定其刺伤被害人眼睛的主观故意,从而来判断杨某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

如果杨某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的反抗达到奸淫目的,通过用刀刺伤被害人双眼及颈部的方式,致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则刺伤行为属于强奸的手段行为,杨某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具有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加重情节

如果杨某是为了防止被害人辨认出自己,或者听信传言相信死者的眼睛能够提取最后看到的人像为防止被公安机关追查,而故意用刀刺伤被害人双眼及颈部,此时杨某刺伤被害人眼睛的主观意图便是伤害的故意,杨某还应涉嫌故意伤害罪

杨某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媒体报道的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系在被强奸过程中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堵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但是笔者认为鉴定报告只能鉴定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不能准确鉴定出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不能确定被害人就是在杨某强奸的短暂期间内死亡的,被害人也有可能是在被强奸后,杨某对其实施的装入蛇皮袋、翻滚搬运下山、水坑浸泡、抛弃在山坡等杀人灭口行为过程中死亡的。翻滚搬运、浸泡、抛弃等行为均可造成被害人窒息死亡

如果被害人是在被强奸后死亡的,杨某将被害人装入蛇皮袋从山上翻滚下山、抛弃在山坡,这说明杨某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放任的态度,杨某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间接故意,此时杨某即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杨某将被害人浸泡在水坑的行为,说明杨某希望或者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杨某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同样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即便被害人是在被强奸过程中死亡的,但杨某在不知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实施在水坑浸泡被害人等行为,杨某也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其故意杀人的目的不能实现,杨某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杨某还有可能涉嫌构成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新闻媒体披露信息可知,杨某在实施奸淫后拿走了被害人的32元钱。如果被害人是在被强奸过程中死亡的,则杨某拿走32元钱时被害人已经失去知觉,此时由于涉案金额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因此杨某不构成盗窃罪。如果被害人在被强奸后未失去知觉,则杨某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32元钱,杨某还涉嫌构成抢劫罪。

自首不是死刑的挡箭牌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处请读者注意,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就是为了避免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通过自首方式逃避死刑。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故意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中杨某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是罪行极其严重,不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杨某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杨某除构成强奸罪外,其还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还有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及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杨某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故意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杨某既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也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此,笔者认为杨某的自首不足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政策

目前,我国的死刑政策可概括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死刑设置与适用方面的重要体现。“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不是说要任意减少死刑的适用。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本案中杨某,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类似案件

笔者注意到本案与2009年发生的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相类似。李昌奎案件经历了一审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后二审法院又通过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因此,笔者认为本案杨某也很有可能会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李昌奎案件审判过程具体如下:

一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昌奎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李昌奎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然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认为: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对李昌奎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害人家属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也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二审判决对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最后,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并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核准了对李昌奎的死刑判决。

结语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对本案进行调卷审查,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依法纠正错误,以数罪并罚改判杨某死刑立即执行,以实现司法公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文作者丨刘国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