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在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大到建房、装修,小到种地、收麦,谁家需要帮忙,邻里亲友都会过来义务帮工。助人为乐是好事,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受了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该谁来承担?被帮助人能否置之不理呢?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四原告亲属桑某甲与被告桑某乙系同村村民。2020年3月15日,桑某乙邀请桑某甲及同村十二名村民一起帮忙拆除老家旧房屋,桑某乙不支付桑某甲等帮工人的工资报酬,仅按当地农村习俗提供伙食。当日中午12时左右,桑某甲在用锄头拆除房屋二楼垛子时,因房屋雨棚主梁及部分砖块被拆除致雨棚受力承重发生变化,导致房屋一楼与二楼之间的雨棚突然坍塌,桑某甲及另外三名帮工人摔下致伤,其中桑某甲的伤势最为严重。桑某甲被送至永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期间一直在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四原告作为受害人桑某甲的法定继承人,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桑某乙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四原告之亲属桑某甲受被告桑某乙的邀请拆房,无偿为被告桑某乙提供帮工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四原告之亲属桑某甲在帮工过程中受伤致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被告桑某乙作为被帮工人,应对帮工人桑某甲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桑某甲帮助他人的行为值得鼓励,但其作为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具有一定的相关作业经验,更应当预见拆房每个环节存在的危险,在操作中注意自身安全与防范危险,但其在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高处拆除房屋砖块,引发了雨棚坍塌,其对自身安全存在极大的疏忽,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该过失有别于常人的一般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定被告桑某乙对受害人桑某甲的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桑某甲自行承担35%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桑某乙赔偿四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5,896.32元。

法官寄语: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提倡的传统美德。但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避免因自己的过失而遭受损害结果。同时由于帮工活动具有无偿性,被帮工人应该注意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