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 记者 孙秀青 青岛报道

8月4日下午,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李玉龙做客“在线问政”栏目,就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参保管理方面工作为广大网民解答相关问题。

有网友问到,“2004年—2006年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目前可以补缴吗? 如果无法补缴,日后在领取养老金方面是否会有影响?”李玉龙回复道,按照现行政策,失业期间不允许补缴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已经满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缴费年限的长短只会对养老金的多少产生影响。

青岛某市民2005年4月1日在青岛一公司上班,2010年3月单位才为其缴纳社保,2020年2月市民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交2005年4月至10年2月社保。李玉龙对此回应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保险费。对于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提供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原件(如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或社会保险稽查部门的稽核意见书,到单位参保所在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