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共和国之平民与贵族斗争3

(6)罗马李锡尼-绥克斯图斯法(公元前367年)

罗马共和国在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颁布后,平民继续进行斗争,公元前445年,根据卡努利乌斯法(坎努利阿法),废除了平民不能同贵族通婚的限制,但是和贫困平民密切相关的土地和债务问题尚未解决,平民领袖的社会和政治地位也仍不能和贵族相比。

公元前四世纪初,罗马外部形势已逐渐稳定,但在高卢入侵后急剧地恶化。以前的敌人伊达拉里亚人(伊达拉里亚文明)、埃魁人和沃尔斯奇人都同罗马进行战争。甚至以前的盟友赫尔尼西人和某些拉丁城市也都想利用当时的形势反对罗马,企图摆脱罗马的领导。罗马为恢复以前的威信,曾同它们连续进行五十年左右的斗争。这时罗马贵族和平民的斗争一度沉寂下来。究其原因,大概是和当时接连不断地进行对外战争有关。面对厄魁人(埃魁人)、伏尔西人(沃尔斯奇人)、埃特鲁利亚人和高卢人的威胁和入侵,平民和贵族不得不暂停斗争,团结对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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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卢战争后,两个等级之间的斗争重新爆发了。平民经过前一阶段的斗争,虽然在政治和社会方面取得一些权利,但与平民下层密切相关的经济问题并未解决。首先是土地问题,因为罗马在王政和共和早期时代农业有重大意义。平民私人可占有小块土地。绝大多数土地名誉上是公社的公有田,氏族贵族有权为自己和投靠他们的食客占有大片公有田,供农耕和放牧牲畜之用。按罗马的习俗,战时侵占的土地除留给被征服者之外,要有三分之一甚而三分之二收归公有。这些公田很快又被贵族占有和处理,而平民则不许使用公田。因此,土地问题上贵族与平民的矛盾十分尖锐。

随着罗马的扩张,公有地数量有所增加,贵族乘机大量侵占土地,平民所得无几,土地仍感不足。据说在公元前396年罗马征服伊达拉里亚人的维爱城(维伊)以后,曾分给每个公民四犹格(一说七犹格)土地,平民的土地要求获得部分满足。可是,长期战争特别是高卢战争的破坏,加速了小农的破产和土地的集中。同时,债务盘剥和奴役也更严重了。因此,土地、债务和争取政治上平等权利问题结合起来,又提到斗争的日程上来。

公元前376年,李锡尼(李锡尼乌斯,西尼厄斯)和绥克斯图斯(绥克斯图,绥克斯都,塞克斯蒂厄斯,赛克斯都,鲁西乌塞克斯图)当选为平民保民官,他们针对平民最为关切的土地问题、债务问题和担任高级官职的问题,提出三项新法案:

(一)全体公民都可以占有和使用公有土地,但占有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五百犹格(约合我国近2,000市亩);公民在公有牧场上放牧,大牲畜不得超过一百头,小牲畜不得超过五百头。这实际上是要打破贵族历来对“公地”的垄断特权,既确认了平民拥有分配公地的权利,同时也对贵族兼并土地作了一定限制,从而使土地集中的过程缓慢下来。

(二)平民所欠债款一律停止付息,已付的利息应作债款的本金计算,尚未还清的本金,分三年偿还。这实际上等于或接近于取消原来的债务,因为当时债务人已付的息金多半能和本金相抵。

(三)取消军事保民官,恢复执政官的制度。每年选出两名执政官,其中一名必须由平民担任。这是卡努利乌斯法的重提。平民能分享执政官的权力,也等于取得进入元老院的资格。

这一法案遭到贵族的极力反对。元老院企图利用保民官的否决权来阻止法案的通过。他们收买了几个保民官,当李锡尼和绥克斯图斯召集平民会议进行表决时,这几个人在一群贵族的簇拥护卫下,冲入会场,阻止法案的宣读,不准平民履行表决手续。平民与贵族,围绕着新法案,展开了激烈的斗争。10年间,曾有两次弄到要采取独裁的地步。公元前376年至前371年的五年间,甚至出现了贵族的牙座官空虚的状况。牙座是罗马执政官、司法官、独裁官等贵族高级官吏所坐的一种凳子,四脚成S形两两交叉,凳面是皮的,上加垫子,无靠背,四脚雕花,镶以象牙。有资格使用者,称为“牙座官”。

以广大平民为后盾的李锡尼和塞克斯图坚持斗争了十年,在这十年里,平民总是选举李锡尼和绥克斯都为保民官,而他们也每年提出这些法案。直到第十年,公元前367年,经过激烈的斗争之后,保民官的建议获得通过,执政官的选举得以举行,绥克斯图斯当选为公元前366年的第一任平民出身的执政官。但是,平民也作了些让步,关于占有“公地”不得超过500犹格的规定,在当时大概未能实行。据考证,到公元前167年时才有500犹格的土地最高限额的明确规定。在执政官之下,任命一个司法官,执掌城内的司法,由贵族担任。此外,还设了两个尊贵营造官。李锡尼-绥克斯图斯法案的通过,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又一重大胜利。

罗马贵族与平民在经济问题上的另一个尖锐的问题是债务问题。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平民欠债后是可以沦为奴隶的,这对平民是沉重的负担。李维在《罗马史》中谈到这一问题时说:“在这些成功的战役之后,国外愈是处处显得平静,贵族的横暴和平民的痛苦也愈益厉害,特别是那些债务,愈是逼着要偿还,也就愈加无从还起。他们根本再没什么剩下来可以偿债,当他们被判定败诉时,就只能以自己的清白名声和身体交出来来满足他们的债主,以处罪代替偿债。情形恶劣得不仅光平民中间比较低微的人要遭到这种惨遇,即连他们的领导人物也一样沦落下去。”

平民在债务问题下经过与贵族的长期斗争,公元前367年罗马通过的李锡尼-绥克斯图斯法案关于债务问题规定“已经付过的利息总数,应在本金中扣除,余下的数目,分期在三年中偿还”,但这一规定只是使债务问题对平民的威胁有所缓和,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过了41年,公元前326年罗马通过波提利阿法案,规定了债务人只以其财产而不以人身对债权人负责,因债务被奴役者获得释免。这个法案实质是取消了债务奴隶制,有似希腊梭伦改革时颁布的“解负令”而不及其鲜明。罗马奴隶主此后放弃让本国自由民沦为债务奴隶,而走上大量奴役外族奴隶的道路。

李锡尼-绥克斯图斯法的通过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胜利的一个里程碑,具有重要意义:平民首次正式获得分配“公地”的权利,债务问题也暂时得到有利于平民的解决,平民能分享执政官的权力,也等于取得进入元老院的资格。既然平民获得担任最高官职的权利,其他原有和新设的官职如高级市政官、独裁官、监察官、执法官,也都陆续对平民开放了。这些措施进一步调整了平民和贵族的关系。“罗马人民”的范围扩大了,罗马城市公社的基础和新兴的罗马奴隶主阶级的统治也有所加强,同时,平民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斗争也有进展。这一切都对罗马成功的对外扩张给以有力的推动。

这些胜利导致了罗马社会阶级结构的深刻变化,这种变化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平民中的上层分子可以占有更多的土地,也可以充任各种官职,并和旧的氏族贵族通婚。二者合流,形成了“新贵” ,这些人被称为“豪门贵族”。这个“新贵”阶层成了罗马政治和经济上的统治者,旧的氏族贵族的概念消失了。但罗马奴隶主阶级的却增强了。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自守的贵族,贵族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社会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

其二,平民也发生了变化,平民的上层分子变成了“新贵” ,所以后来的平民概念指的是城市、农村的中、下层自由民。这些一般平民虽可担任国家官职,但却无法担任。虽可占有更多土地,但也无力占有。而债务奴隶制的废除,却使他们摆脱了沦为奴隶的命运。平民所要求解决的土地问题,得到了暂时的缓解,使他们暂时可以得到和保持小块土地。这样,就保证了平民暂时的存在和稳定。而罗马以后的强大,依靠的就是这些服兵役公民组成的军队。因此,可以说平民在土地问题和债务问题上的胜利,为以后罗马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公元前3世纪开始,罗马在统一意大利半岛的基础上迅速向外扩张,大土地私有制也迅速发展,并在对外战争中俘虏和买卖来大量奴隶,罗马的奴隶制度才进一步发展了起来。

(7)罗马共和国披罗立法(公元前339年)

公元前367年,罗马李锡尼-绥克斯图斯法使得罗马平民获得了担任国家最高官职的权利,其他的官职也就对平民陆续开放了。公元前366年,从执政官职权中分出审判权交给新设的行政长官,起先这一职务只能由贵族担任,绥克斯图斯本人当选为第一个平民出身的执政官。公元前356年和前351年平民鲁提鲁斯先后就任独裁官和监察官,说明这两个国家重要官职也可为平民担任。

平民在政治斗争中取得的胜利,加强了他的阵地,有利于他们在社会和经济方面斗争的开展。公元前357年,保民官图伊利乌斯和墨纳尼乌斯把借贷的最高利息限定为1/12,即8.33%。公元前352年,国家设立五人团,帮助负债人解决困难。公元前347年,又把原有利率减半。公元前344年,宣布了延期偿付令。

公元前342年罗马共和国通过盖努克优斯法(简努西乌斯法),规定两个执政官皆可为平民担任。

公元前339年平民出身的独裁官披罗又实施了三项法律:(一)两个监察官之一须从平民中选出;(二)把元老院对公民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批准权,改为高级长官提交公民大会通过的议案事先经过元老院审议。这一法律看起来是改变了元老院批准公民大会决议的程序,实际上则是削弱了元老院的权力。(三)重申平民决定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