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处罚

日前,县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人员对一家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书》显示的体检结论为: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有关的复查人员4名,但该公司当场未能出示4名劳动者的复查报告。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取证,调查询问、确认相关证据,证实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需要复查劳动者复查的违法事实,给予立案调查。截至目前,我县已有5家企业因此项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

复查

复查是指劳动者在检查时,发现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内容和时间予以进一步检查。未按照要求进行复查的,意味着职业健康检查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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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君提醒:

企业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应及时查看报告书中的“体检结论”一栏,知晓本次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以及需要复查人员,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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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根据职业健康体检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为,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链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排;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来源 象山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