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

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要求“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战略部署,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的形式将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上升为制度规范,既明确了检举控告受理范围,又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对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回答了如何进行检举控告、检举控告人有哪些权利义务等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作全流程、全要素规范。

为充分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好《规则》,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工作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近日,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本网记者的采访,就《规则》有关情况作了解答。

问:请介绍一下《规则》的主要内容?

答: 《规则》共10章58条,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原则等内容;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体部分,按照处理检举控告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主要规定了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九章和第十章,主要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作风、保密、回避、提供保护等要求作出规范。

问:新制定的《规则》有什么特点?

答:新制定的《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二是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保障监督权利有效行使;三是提倡实名检举控告,鼓励客观真实反映问题;四是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五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确保处理检举控告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问:《规则》如何体现“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要求?

答: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政治优势,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规则》是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定制度、立规矩,有利于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则》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贯彻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求,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向同级党委报告;要求配合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切实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的作用。

问:《规则》在健全群众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监督权利方面,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一是明确检举控告受理范围。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依照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同时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反映事项,不予受理。二是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定党员、群众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等方式反映检举控告问题;要求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设置接待群众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更好服务群众。三是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权利。规定检举控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问:为什么要提倡实名检举控告?《规则》对实名检举控告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实名检举控告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核实调查,并有效开展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工作。

《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设专章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作出规范,强调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一是对实名检举控告作出界定。明确规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二是建立告知反馈机制。与匿名检举控告相比,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承办部门将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三是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要求对检举控告人信息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有关材料、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四是建立奖励保护机制。明确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因检举控告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并对打击报复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问:《规则》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规则》坚持保障合法权利原则,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一是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强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二是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奖励资格等不当利益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三是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问:群众在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时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反映给省纪委监委的举报信会转给市州甚至县乡纪委,群众举报的问题究竟该由谁受理和调查处理呢?

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举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就是信访举报事项涉及到哪一级、哪一个部门就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负责处理,这是处理信访举报事项的基本原则。比如:县级纪委监委主要受理反映科级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乡镇纪委主要受理反映乡科级以下党员、监察对象及农村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县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受理反映驻在单位党员和监察对象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

问: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检举控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检举控告的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纪检监察机关分级受理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应逐级进行举报,请勿越级;纪检监察机关已受理的举报事项,请勿重复举报、多头举报。

问:如何抓好《规则》的贯彻执行?

答: 《规则》作为中央党内法规,抓好贯彻执行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共同责任。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按照《规则》印发通知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增强制度意识,严格按照《规则》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开展工作,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检查督办,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全省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纪法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砥砺初心,知重负重,为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积极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