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保管义务的承租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转移给被执行人,致使机器设备被转卖。如此触犯司法权威之举,有考虑过后果吗?

刘某与泗阳A纺织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经泗阳法院审理后,判决泗阳A纺织公司支付刘某劳务费50000元。因该纺织公司未履行义务,刘某于2019年5月向泗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承办人经过实地勘察,了解到该纺织公司已经不再经营,其机械设备被B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租赁使用。泗阳法院随即查封B纺织公司租赁使用的A纺织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两台,并向B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该机器设备由B纺织公司使用和保管,未经法院同意不得转移给他人。但B纺织公司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未经法院允许于2020年3月将法院查封的两台机器设备擅自交给A纺织公司。

得知这一不法行为后,承办人随即向B纺织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责令其追回擅自转移的两台机器设备。并对B纺织公司法人王某进行谈话:转移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纺织公司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承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但多次尝试追回机器设备无果。后B纺织公司主动要求与申请人沟通,对转移两台机器设备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按价赔偿,申请人表示同意。鉴于B纺织公司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损失,法院对其不予处罚,于A纺织公司的转移财产行为将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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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执行局

编辑 | 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