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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明确村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认定为一户多宅,总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不认定为一户多宅。对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如属村民合法继承房屋或合法购买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的,予以确权登记,以及经农村集体组织决定规划建设新村且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已建设的房屋,但原有房屋(含“祖屋”)未拆除、腾退,造成“一户多宅”的,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合计没有超过分户后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建房的规划合法性问题。明确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时可不审查是否符合规划。《城乡规划法》施行后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只要符合当时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或“多规合一”总体规划之一的,可视为符合规划。

《通知》还强调,妥善处理农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201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凡是已核发了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土地来源合法,且建设时符合《通知》有关规划要求,用地在村庄或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申请人提交《保证质量安全具结书》,可按使用现状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如所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通知》有关规划要求或者最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非建设用地的,按程序完善相关规划调整或用地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2017年1月1日至《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房屋,按不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超过12米内登记发证,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或者按照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执行所在城镇的规划或规划标准,符合要求的,予以确权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