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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 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改革创新,聚焦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聚焦持续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强化政策协同,增强发展后劲,努力把双创示范基地打造成为创业就业的重要载体、融通创新的引领标杆、精益创业的集聚平台、全球化创业的重点节点、全面创新改革的示范样本,推动我国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要从六个方面着力提升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一是落实创业企业纾困政策,强化双创复工达产服务,增强协同创新发展合力,鼓励双创示范基地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巩固壮大创新创业内生活力。二是实施社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加强返乡入乡创业政策保障,提升高校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发挥大企业创业就业带动作用,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多元主体带动作用,打造创业就业重要载体。三是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构筑产学研融通创新创业体系,加强不同类型双创示范基地协同联动,树立融通创新引领标杆。四是深化金融服务创新创业示范,完善创新创业创投生态链,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支持,着力破解融资难题。五是做强开放创业孵化载体,搭建多双边创业合作平台,鼓励双创示范基地深化对外开放合作,构筑全球化创业重要节点。六是探索完善包容创新监管机制,深化双创体制改革创新试点,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点,激发创新创业创造动力。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各项政策举措的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完善双创示范基地运行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健全长效管理运行机制,遴选一批体制改革有突破、持续创业氛围浓、融通创新带动强的区域、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一批示范基地。对示范成效明显、带动能力强的双创示范基地要给予适当表彰激励。

其中,涉及知识产权工作相关部署摘编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

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

(摘编)

四、提升协同联动发展水平,树立融通创新引领标杆

(十一)加强不同类型双创示范基地协同联动。搭建双创示范基地跨区域合作交流平台,推广跨区域孵化“飞地模式”,探索在孵项目跨区域梯次流动衔接的合作机制,在资源共享、产业协同、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等方面开展跨区域融通合作。推动建设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相互接续的创业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优先支持区域一体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优化长三角、京津冀和西部示范基地联盟,支持建立中部、南部示范基地联盟。(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支持,着力破解融资难题

(十二)深化金融服务创新创业示范。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孵化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以双创示范基地为载体开展政银企合作,探索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双创示范基地合作开展设备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和双创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在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与创业相关的保险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将双创示范基地企业信息纳入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在有条件的区域示范基地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无可抵押资产、无现金流、无订单的初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风险补偿。(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综合新华社、中国政府网)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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