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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法律人猫哥。

猫哥所在的律所昨天爆出了一个天大的好消息,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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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参与的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于8月4日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裁判,同时宣告张玉环无罪。

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代表该院向张玉环赔礼道歉,并告知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张玉环已被羁押了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

看似轻描淡写的无罪判决,其背后的艰难险阻却难以估量。

在每一起无罪判决的背后,是当事人一次又一次的申诉请求,各政府机关之间的推诿扯皮和利益博弈以及代理律师团队不断坚持、立誓要为委托人洗刷冤屈,寻求真相的法律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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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所参与该案的程律,我想今天即使是用再多的溢美之词来形容他也不会有溜须拍马之嫌。

在此,作为一名法律人,以及一名律师同行,猫哥向程律同志表示最为崇高的敬意。

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始末

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始末

第一次的一审:死缓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男童张磊和张翔两男童失踪,次日尸体在水库被发现,其伯父报案。

1993年10月26日,法医第一次尸检认定死者一个被勒死,一个被掐死。

1993年10月27日,被害男童邻居张玉环被进贤县公安局带走收容审查。

1993年11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出具法医学鉴定书,结论:死者均为死后抛尸入水。一死者系绳套勒至下额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另一死者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1993年12月19日,进贤县公安局以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向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10天后,张玉环被检方批准逮捕。

1994年1月5日,南昌市检察院以张玉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缓2年执行,判决书认定,其与两儿童发生矛盾后将二人杀害,后抛尸水库中。张玉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第一次的二审: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5年3月,江西高院发布刑事裁定,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01年10月24日,南昌中院重审开庭。

第二次的一审:依然死缓

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依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缓2年执行。张玉环不服判决,再次上诉。

第二次的二审:维持原判

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之后,张玉环被送往南昌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张玉环持续进行申诉。

重审:无罪!

2018年,江西省高院对张玉环案启动立案复查程序。

2019年3月,江西高院做出再审决定,将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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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9日,江西省高院开庭对张玉环杀人案进行再审,其辩护律师称将对张玉环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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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开庭现场图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改判张玉环无罪,截止至2020年8月4日,张玉环已被羁押26年零9个月,失去自由总计9778天。

审判背景——“严打”思路作祟

审判背景——“严打”思路作祟

此案发生于我国法制建设尚不成熟时期。在那个时期,“严打”的惯性思维在很大程度上还左右着公检法的办案模式。

所谓严打,是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一连串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受改革开放的影响,我国社会在短期内出现了剧烈的震荡,犯罪数量急剧攀升。

为了有效降低犯罪,198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在北戴河向公安部指出:“对于当前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要严厉打击,判决和执行,要从重,从快;严打就是要加强党的专政力量,这就是专政”。

此后,我国大陆就开始了轰轰烈烈的严打活动,在第一次严打活动期间,我国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团伙成员87.6万人,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其中,光第一次严打的第一阶段就逮捕了102.7万人,其中光判处死刑的就有2.4万人。

为应对这个时期关押场所的紧张,我国一方面进行突击性建设,另一方面,改建了一些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并借用一些单位库房,作为临时监房。

在严打时期下,我国各类犯罪往往从重从快判处,甚至出现了不少“公安当天抓人,检院当天起诉,法院当天审判,罪犯当天送监”这样无比“高效”的案件处理。

“严打”虽然有效的降低了我国的犯罪率,但是在从快从严的基础之上,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就容易流于形式,这与当前刑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是相背离的。

因此,在严打时期,我国出现了大批量的冤假错案!

此案发生在93年,第一次做出判决在95年,离严打时期已经过去了近10年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认定有罪的标准也越来越高。

但是,严打思维就像是漂浮在天空中的幽灵!

经历过严打时期的公检法机关很多都还是受到当年严打思维的影响,在办理案件的上依然遵循着“粗枝大叶,从快从严”的模式。

在这种氛围下,张玉环故意杀人案也被“严打”思维所影响,在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职,从而导致了这场近27年之久的悲剧发生!

这样的证据能定死刑?简直就是笑话!

这样的证据能定死刑?简直就是笑话!

在张玉环故意杀人案中,检方作为定罪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项:

证据1——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张玉环两份承认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直接证据)

案卷资料显示,在张玉环被带走前后,进贤警方对他进行的一次询问和前两次讯问中,他均不认罪。1993年11月3日,在张玉环被抓后的第7天,在警方所谓“再三的法律、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之后,他突然招供了。第二天,张玉环又作出一份有罪供述。

这两份有罪供述成为张玉环定罪最主要的证据,但两份供述之间却在第一作案现场、作案工具、作案手法、藏尸地点等情节上存在诸多矛盾。

比如,张玉环第一次供述的作案地点是在同村张建华的菜地里,第二次又称是在其兄张民强堆放杂物的房内;第一次供述中称其用手掐住张磊喉咙将其按在地后,从水边捡了一个蛇皮袋做绳子将张磊勒住,再用直径3厘米的杉树棍朝张磊击打致其死亡,第二次供述则称其用手掐住张磊颈部后,先用木棍击打张磊胸背部数下,再用一根长2米的麻绳顺着张磊嘴角两侧往后颈部猛勒数分钟,致其窒息死亡。

南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张玉环辩称冤枉,是公安局逼打招认的。原一审判决显示,南昌中院对此不予采纳。

该案重审时的辩护律师邓小斌还发现,张玉环第一次作出有罪供述的地点,是在距其被关押地近20公里的一个乡政府内。

93年此案发生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未严格规定公安机关对已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有罪供述在乡政府内做出,侦查机关难免有刑讯逼供之嫌,且公安机关没有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

因此对于这两份有罪供述,也是本案唯一的直接证据,在证据三性上都存在着巨大的瑕疵,证据效力近乎为0。

证据2:张玉环手上的抓痕。(间接证据)

法院认定的另一个与张玉环有罪供述相吻合的情节,是其手上的抓痕。

重审判决认定,张磊在被打后用手抓了张玉环,将后者两手背抓伤出血。进贤县公安局法医于1993年10月27日作出的人体损伤检验称,张玉环左手食指和右手中指的掌指关节背侧有两道手抓可形成的伤痕,且损伤时间约为3、4天前。

而在同一天的问询笔录中,张玉环称左手背的伤是24日搬谷子到晒谷场时撞到墙壁弄伤的。张玉环哥哥张民强认为,若张玉环的手背真是张磊抓伤的,那么张磊指甲里应该留有张玉环的DNA,但当年警方在办案时未曾作此鉴定。

关键物证缺乏鉴定,法院仅以该物证与张玉环口供吻合而草草定罪,在一个嫌疑人大概率会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面前,公检法这种“选择性忽视”的做法让我国司法体系蒙羞,践踏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证据3:张玉环家查获的一根镶嵌红头绳的麻绳(间接证据)

除了张玉环在11月3日和11月4日作出的两次有罪供述外,警方在张玉环家查获了一根镶嵌红头绳的麻绳,是当年法院判定张玉环杀人的关键物证。

对于被认定是杀人工具的麻绳,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称该绳约有两米长,用一根红头绳嵌进去作记号,“在我家就可以找到”。

而据《现场勘察笔录》记录,警方在张玉环家谷仓提取到的镶嵌红头绳麻绳长为5米。

同时从张玉环家里提取到的麻绳,没有任何指纹、血迹、皮肤组织等证据能够证实该麻绳就是勒死张磊、张翔的作案工具。

然而可笑的是,2米的长度和5米的长度,在重审判决中,警方查获的麻绳与张玉环供认的麻绳却被认定为特征基本相同,真不知道是谁给法院的勇气做出这样的认定。

证据4:抛尸现场提取的一只带有补丁的麻袋(间接证据)

发现小孩陈尸水库次日从水库中打捞到的麻袋,同样也无法证实是用于抛尸的工具。

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的两次认罪笔录中,张玉环曾供认装尸体的是从自家拿的有破洞的麻袋。

案卷资料显示,进贤县警方在出庭时,出示了一只带有补丁的麻袋,称是10月26日,即该案受害者尸体被发现后次日,在下马塘水库中捞起的,并称打捞时有4人在场见证。但在庭审过程中,张玉环却当庭翻供,说麻袋并非自家的。

对于该证据如此之大的嫌疑,重审判决认定,张玉环供认的麻袋特征与抛尸现场提取的麻袋特征基本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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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有物证均属于间接证据,且均缺乏相关鉴定,无法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与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亦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并形成证据闭环。

全案最为重要的直接证据即张玉环做出的两份犯罪供述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出入,难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在本案当中还有当时张家村6岁女童杨某女的一份口述材料,她称自己曾在10月24日中午12点看到张磊和张翔朝下马塘水库方向走去,但对于这份证据,当时法庭并未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也未采纳。法院最终认定张玉环的杀人时间是上午11时许。

最让猫哥感到可悲的一点是,张玉环在此案中完全是一个人在战斗!其并没有委托任何代理律师,公检法也没有为其指派一名法援律师。

根据1997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死刑案件没有律师参与辩护,属于重大的程序性违法!!

如果说前面的一些问题大部分在当时还是因为无法可依,能够理解。那么对于“没有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则是赤裸裸的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有效辩护的合法权利!

也许从张玉环孤零零的站在被告席的那一刻起,他“有罪”的命运就已经被敲定了!!

不幸中的万幸

不幸中的万幸

其实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审判机关也不是不知道其中存在重大问题。

1995年3月,江西高院发布刑事裁定,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江西高院顶住了第一波压力将该案退了回去。

但是顶住了第一波压力,却没有顶住第二波。

在当时的法制环境下,如果证据确凿,张玉环是大概率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但值得庆幸的是,该案最终的结果是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说明办案法官对这起案件心中还是存有疑虑,远未达到内心确信的标准,根据当时的“疑罪从轻”思想,留了张玉环一条性命。

在漫长的25年里,张家人一直为其四处奔走,持续申诉。

根据张玉环大哥反映,张玉环在狱中几乎每周都会手写一封申诉信,向各级司法部门讲述冤情,最终成功寄出的信件数以千计。

这起案件不仅让张玉环失去了近27年的自由,也从此深刻的改变了三个家庭的命运。

迟来的正义

迟来的正义

7月9日上午九点,张玉环案在江西高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再审,律师王飞和尚满庆出庭为张玉环做无罪辩护。

张玉环在最后的陈述中再次重申冤枉,称口供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近27年的牢狱之灾让其妻离子散,恳请法庭能还他一个公道。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原审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建议改判张玉环无罪。

8月4日,江西高院对张玉环案再审宣判,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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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案承办律师正在与张玉环进行进一步沟通申请国家赔偿,同时配合相关机关对当年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展开问责。

据估算,张玉环在此案中可获得的国家赔偿粗略估计约有700万人民币之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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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是再多的赔偿,也无法换回张玉环损失的27年青春。

试问每个人的人生能有多少个27年?

直教人一声叹息。

后记

后记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挖掘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是每一位律师的应有之义。

张玉环案沉冤得雪,是我国司法里程碑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在张玉环案的背后,却依然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由于历史性原因而造就的冤假错案等待着我们去发觉和一探究竟。

愿正道的光,能够洒向更多无法触及的阴暗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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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释放后与家人痛哭相拥

我是猫哥,一名魔都律师,希望我的这篇文章能为您提供启迪和帮助,有兴趣的朋友请关注我的公众号——猫哥说法。

作者简介

猫哥,研究生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刑法)专业,本科就读于南昌大学(刑事侦查)专业,国家级心理咨询师,上海从警8年,执业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现就职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主要业务:房产、婚姻、劳动、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