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0日,扬州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为扬州检察公益诉讼筑牢制度保障。

8月4日,扬州市检察院发布2019年7月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七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NO.1

李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构建全省首个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李某某等5人在明知扬州市江都区长江夹江流域属于禁捕区、电捕鱼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的情况下,单个或者团伙作案在上述区域非法电捕鱼达百余次,捕获野生水产品1000余斤,出售获利近2万元。经专家鉴定,该非法捕捞行为造成长江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合计为95500元。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刑事案件案发后,江都区检察院随即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联系渔政专家对渔业生态资源损失进行评估。2019年9月11日,江都区检察院与如皋市法院、江都6家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了《关于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细化了职能机关职责。同年9月29日,江都区检察院对李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月18日,检察机关与李某某等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和解,李某某等人在长江扬州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江都大桥镇五圩码头增殖放流鱼苗4425公斤,修复了长江生态和渔业资源。

NO.2

群租房乱象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公益办案推动房屋租赁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某小区一房主私自改建房型,将原本3室2厅2卫的房子分割成6个房间违规出租;租客人数众多且人员复杂,内部电线乱搭乱建,房内没有消防安全通道,火灾隐患极大。经检察机关排查,该小区多户住房均存在类似的私改房型用于群租的情形。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3月13日,邗江区检察院收到公益诉讼观察员提供的线索后,进行立案调查,全面摸底排查该小区群租房情况,向4家责任单位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涉案小区进行整改;建议排查房屋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监督联动机制。建议发出后,邗江区检察院继续协调职责部门联动治理,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效果。最终,涉案房屋结构得到恢复,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了辖区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

NO.3

三元沟黑臭水体治理案

——从个案出发开展入江内河系统整治

【基本案情】

仪征市三元沟位于仪征新开发的城市东区,因新城区污水管网建设不完善,已建成的部分污水管网未能有效连通,三元沟两侧排查出排口25个,其中11个为污水排口,周边城中村、新建小区生活污水直排沟中,不定期形成黑臭水体,附近居民多次反映水体污染情况,但河道整治进度推进缓慢,水体黑臭情况长期存在。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3月,仪征市检察院接群众反映后,开展立案调查;赴市水利局调阅三元沟黑臭水体排查报告,掌握行政履职情况、职能交叉问题,向水利、城建等职能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整治三元沟两岸排污口,杜绝污水直排,实行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保护城市水体生态环境。

建议发出后,水利部门编制项目整治方案,当年7月,三元沟整治项目开工,河道清淤疏浚、新建活水泵站等工程稳步推进;住建部门在主体工程结束后及时跟进,打造沿岸景观;11月,仪征市检察院检察长与住建、水利、环保、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负责人,共同对三元沟进行巡查,有力推进整治工作;12月底,三元沟综合整治工程全面完工,并通过验收,水系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2020年3月,仪征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回头看”,发现三元沟河道一处水质发黑,河底有黑色水体上涌。经及时向水利部门反映,排查到一处之前未发现的污水直排管网,及时开展截污整治。

NO.4

王某某、李某某非法猎杀“三有动物”案

——检察机关自主核算损害价值获法庭认可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3日,在宝应县某一藕塘内,李某某、王某某为除掉偷吃藕塘内龙虾苗的飞禽, 使用“3%克百威颗粒剂”非法狩猎。次日二人被抓获时,公安机关查获被毒死的飞禽 45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有35只“黑水鸡”、6只“斑嘴鸭”、2只“绿翅鸭”、2只“罗纹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检察履职情况】

宝应县检察院查明,李某某因常有鸟类捕食虾苗影响出产量,遂与王某某商量用“克百威”猎杀上述野生动物。两人使用禁用方法猎杀野生动物,违反了狩猎法规,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月15日,宝应县检察院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该案系全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没有先例参考,又处于疫情期间,证人作证存在不便,宝应县检察院电话咨询专家,得知“克百威”属于限制使用的杀虫剂类农药,证实了涉案行为的危害性;又多次咨询野生动物损害价值认定方法,结合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对于涉案野生动物所属科目的情况说明,最终,该院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认定本案生态损失15500元。6月1日,宝应县检察院向如皋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过检察机关多次释法说理,李某某、王某某表示理解法律规定并提出和解申请,主动要求履行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6月16日,该院召开听证会,两名被告和检察机关签订了公益诉讼和解协议,承诺缴纳自然资源损失赔偿金15500元,在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6月30日,经公开开庭审理,如皋法院当庭对刑事部分进行判决,并将依法对公益诉讼部分出具调解书。

NO.5

无证照非法经营成品油监管案

——以检察监督完善成品油经营市场监管

【基本案情】

扬州市江都区境内345国道、264省道等道路两侧存在多家成品油非法经营点,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成品油经营资质,向过往营运车辆收购、出售成品油。该类经营点大多与人员生活场所混合,油品储存设施简陋,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使用的流动加油车系非法改装,加油过程中跑冒滴漏,造成环境污染;油品质量低劣,以次充好、低价无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1月,江都区检察院发现上述线索,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与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管理权限,厘清各机关职责,确定了成品油市场监管格局。3月30日,江都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职,查处涉案非法经营点,开展长效监管。收到建议后,各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了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在江都全区排查出非法加油点19处。截止5月29日,江都区国道、省道两侧普遍存在的非法加油点已经整改完毕,同时,相关行政机关建立了成品油市场联合监管长效保障机制。

NO.6

洗车行违法抽取地下水案

——检察建议推动全市洗车行业经营乱象整治

【基本案情】

宝应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辖区部分洗车行水资源费缴纳异常,且均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存在私自抽取地下水的情形,浪费水资源的同时还存在造成地面沉降、塌陷的安全隐患;此外,部分洗车行在户外直接冲洗车辆,未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且存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1月,宝应县检察院接到公益观察员关于城区部分洗车行私自抽取地下水洗车的反映后,立即展开调查。该院从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全县登记的81家洗车服务单位(个人)清单,并赴县水务公司查询全年用水记录、缴纳水资源费情况,发现部分洗车行用水量明显偏低,甚至全年水资源为零。通过走访业内人士,得知一家洗车行的年正常用水量应为700-900吨,由此推断确实存在洗车行私取地下水的情况。

3月24日,宝应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水务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县水务局随即成立领导小组,开展专项排查,并于4月回复,全县实有洗车行130家,其中私取浅层地下水经营的46家;部分洗车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室外洗车影响市容市貌、污染环境等。检察机关针对新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制发了检察建议。同时,宝应县检察院与县水务局联合向县委作专题汇报。5月20日,宝应县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将“开展洗车行业违规取用地下水专项整治活动”列为“2020年法治宝应六件实事”之一,成立了由水务、检察、市场监管、城管等八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截止6月底,宝应县所有私抽地下水的洗车行均已拆除抽水装置,符合条件而未办照的洗车行全部取得营业执照,户外洗车店家也已拆除相关设施。

NO.7

谢馥春旧址周边环境整治案

【基本案情】

谢馥春旧址系扬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在谢馥春旧址附近建有一垃圾中转站,主要用于周转东关街景点的旅游垃圾,因缺乏管理,导致环境脏乱,异味刺鼻,影响周边居民身体健康,有损谢馥春旧址的文物价值和扬州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环境。

【检察履职情况】

广陵区检察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行政公益诉讼并开展调查,考虑到文物保护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该院邀请区文物保护行政部门和属地政府共同走访、实地勘察。在收集证据、查清案情后,同年12月19日,该院向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经会商,建立了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工作机制,设立了联络员制度,不定期召开协调会,扎实做好信息共享、沟通协调和联合执法办案工作,努力形成强大合力,推进问题整改。目前,该处垃圾已清运完毕,附近空气清新如初。

文字 :扬检宣、第六检察部

编辑 :edge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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