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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公职人员
户口登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公职人员户口登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天水市公职人员户口登记清理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及对象

全市公职人员户口登记仍在其原籍地农村的,一律进行清理,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从原籍地农村迁移到现工作地、居住地、主管单位所在地的城镇。

全市公职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上述机关和单位中已退休人员。

二、迁移方式

配偶或直系亲属已落户城镇的,持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双方户口簿(原件)到配偶或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落户城镇。

在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购买房屋或租赁房屋的,持房产证或购房(租赁)合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房产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落户城镇。

在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无房产人员,凭工作单位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入户到公共集体户口,落户城镇。

三、时间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20)。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公开透明、一清到底的原则,对在册公职人员户口登记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梳理,摸清户口仍在原籍地农村的公职人员底数,并登记造册,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开展。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文下发全市财政供养人员户籍在农村的人员名单,各县区要对照单名进行摸底调查。

(二)集中清理阶段(2020年8月21至9月20日)。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自查梳理出的户口仍在原籍地农村的公职人员,督促其携带相关资料到工作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部门、单位出具证明的,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核查验收阶段(2020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市公安局将利用全市人口信息和全市财政供养人员信息进行大数据比对,筛查全市公职人员户籍地址在农村的信息数据,并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进行验收,对户口登记仍在原籍农村的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区、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公职人员户口登记清理工作,将此项工作与深化脱贫攻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创新人口服务管理等相关政策统筹考虑,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

(二)狠抓落地见效。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责任单位具体抓的工作制度,多级联动,层层抓落实,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切实维护户口登记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于2020年9月20日前,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和天水市公职人员户口登记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直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清理情况由主管部门、单位汇总上报,县区清理情况由县区公安局(分局)汇总上报。

(三)加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和广播电视等宣传方式,让公职人员户口登记清理工作相关政策家喻户晓,深入基层单位摸清相关公职人员的顾虑,搞好政策解读和引导,让户口在农村的公职人员安心在城镇落户。

(四)严肃执纪问责。对漏报、虚报、瞒报、包庇户籍信息逃避户口清理或逾期不迁移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来源: 天水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