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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法院干警徐婧为您详解: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某餐馆醉酒闹事,餐馆老板报警求助。人民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等人不听民警的劝阻,言语激烈,大吵大叫,不配合民警执法行为,后民警对郑某某等人进行口头传唤时,被告人张某某上前用手多次推搡执法民警,阻止民警带走郑某某,语言叫嚣称“推民警怎么样”等话,执法民警在口头传唤带离郑某某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抗拒传唤,并用右手击打协警面部。最后,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等人被民警制服。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评析

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及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本案中的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醉酒生事,对民警的劝阻置之不理,恶意阻挠民警的正常执法行为,对民警实施推搡、击打面部等暴力违法行为,引发群众聚集拍照,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最终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两被告人清醒之后对自己的行为追悔不已,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此提醒大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不要使用暴力等方式妨碍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确对其执法或履职行为存有异议,可以采取其它合法的方式进行监督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