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南府规〔2020〕27号)(以下称《管理暂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这是南宁市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下面小克给大伙划重点,来看看《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创新型产业对象、适用范围、用地规模、项目准入条件等都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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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0日,《南宁市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南府规〔2020〕27号)(以下称《管理暂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这是我市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我市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以更有竞争力的用地条件促进创新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6月,南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等部门启动了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的研究工作。历时2年的反复酝酿,多次征求有关县区、开发区和部门意见,不断完善政策构架,不断突破现有政策障碍,最终完成了《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一共分为六章三十一条,具体内容包括总则、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产权登记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创新型产业对象,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两大类型为创新型产业,针对各类都提出了具体的细分行业(详见文末附件)。提出了创新型产业适用范围,城区(开发区)在本辖区划出一定区域作为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试点,原则上每个城区试点区域面积不超过 50 亩,高新区、经开区、东盟经开区、自贸区南宁片区试点区域面积分别不超过 200 亩。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应选址在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或科研用地上。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或租赁)价格以工业用地价格为基准,按工业用地地价评估价的1.5倍修正后评估确定。

《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准入条件。对于专业运营商、城区(开发区)所属国有平台公司开发建设创新型产业项目,中心城或镇区低效用地建设项目,均要求达产后,年亩均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50万元对于企业建设研发型总部,要求达产后,年产值(营业收入)10 亿元以上年税收不低于500万元;年 R&D 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3%。

《管理暂行办法》对创新型产业项目的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针对创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监管,提出要通过签订创新型产业项目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加强监管。创新型产业项目业务用房购买人必须为从事创新型产业的企业或机构,业务用房购买人需先通过资格审核,再与项目业主、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五象新区管委会)签订三方协议。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象新区管委会将定期或不定期核查项目及企业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也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抽查。

文件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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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广西地产大数据

  • 编辑: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