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这么快就帮我们解决了问题,让我在部队没有后顾之忧。”7月30日,北方某部队现役军人赖某(化名)给长汀县人民法院罗法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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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赖某与父亲向刘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赖某向刘某支付购房款292000元,刘某将房屋交付给赖某及父亲,当时因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故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同年12月19日开始,赖某及父亲正式入住该房屋,并开始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同时,对尚欠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228089元,均由赖某按合同约定每月向银行偿还。

2016年2月2日,刘某因向范某借款34000元未归还,被范某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后,刘某仍未按调解协议返还借款。为此,范某于2019年8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房屋登记权利人仍为刘某的案涉房屋,赖某及父亲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同年12月18日,法院裁定驳回了赖某及父亲的异议请求。他们不服该裁定,于今年1月份将范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中止执行涉案房屋。

法院审理

涉军维权无小事。长汀法院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涉军维权绿色通道,快速办理了立案手续。承办该案的罗法官立即行动,仔细研究案件事实,一方面通过庭前电话调解,希望敦促刘某主动归还范某的借款,使范某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但因刘某始终拒接电话、躲避不出,该案无法调解;另一方面,罗法官及时与县人武部、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加强沟通交流,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庭审之后,罗法官迅速投入到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在判决书中结合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释法析理,对双方在诉讼中的问题和质疑一一进行分析说明, 因赖某及父亲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在没有证据证明物权期待权的取得有瑕疵或存在不合法问题的情况下,应优先于范某的普通金钱债权得到法律保护。案涉房屋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非因赖某及父亲的原因导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可以排除执行。 因此,法院认定赖某及父亲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执行,遂依法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

通过法官的耐心解释,范某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认为虽然败诉了,但输得明明白白,心服口服。 县武装部、 退役军人事务局及赖某对该案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认为法院公正高效地处理了案件,不但体现了司法权威,而且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使军人能够在自己的岗位上安心工作,保家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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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长汀法院高度重视涉军维权工作,把涉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纳入业绩量化考核,开辟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对涉军案件做到“三快四及时”,即快受理、快审结、快执行,及时送达、及时开庭、及时裁判、及时回访,切实解决军人军属的后顾之忧。我院在县人武部、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了2个涉军维权服务联系点,及时为军人军属提供维权指导。同时,建立健全涉军案件回访机制,对涉军维权案件当事人定期进行回访,帮助涉案军人军属解决新情况、新问题。2016年以来,长汀法院共审结涉军人军属纠纷案件11件,服判息诉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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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曾昭辉、罗利荣 -

- 编辑:罗 菲 -

- 审核:段小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