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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初,一篇“控诉中学老师十年间猥亵20多名男生”的文章在社交媒体上流传,并触发舆论广泛关注。据悉,这是我国首例男性教师大面积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学生而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目前,随着涉事教师被移送到当地检方审查起诉,“部分受害者”选择通过媒体发声,讲出被性侵之后的心路历程。

坦白讲,全球范围内对性侵害的潜意识认知,基本上都是“男性对女性的侵犯”。因为,在基本的性行为互动层面里,女性历来被弱势化,客体化。并且,同性之间的性行为,从来就没有进入主流的生活秩序,这就导致“同性间的性侵害”成为“性侵死角”。

尤其,对于“男男之间的性侵害”,更是很难走进现实。就如“四川遭男老师性侵男学生发声”中所提到的“性侵羞耻”,其实这不是个别人的问题。在很长一段时期,包括女性受害者,也会有这样的心理认知。这就导致,在破解性侵案时,会错失最佳的窗口期。

但是,随着社会主流认知对“男性侵害女性”的直面,导致女性受害者的心理负担越来越小,所以,在发生性侵害时,主动报案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因为,她们很清楚,对于被性侵这件事儿,真正的过错方是“性侵者”,而非自己。

虽然,有不少边缘视角认为,女性的言行,穿着,出行时间,也会成为触发性侵的“诱因”。但是,总体上而言,是以受害者视角介入的防范性反思,并没有将其奉为原罪。但是,将“性侵害的模型”放在同性别的范畴内,总还是较为艰涩的。

从某种层面上讲,基本的“性别共识”中,同性之间是不存在避讳的。但是,这依旧建立在“异性关系”的基础之上。可事实上,“性同意”的核心是“同意”,而不是“性”,也就是作为“性主体”来讲,只要不是情愿的,就意味着强迫方存在侵害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男老师性侵男学生”的事情,似乎就会更容易一些。

“男性对女性的性侵害”属于大共识,其中除却法理的支撑,更多的支撑在于公序良俗的加持。而对于同性之间的性侵害,或是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就只能借助“法理”本身的尺度。只是,回到个体和社会的关系上,往往公序良俗压死人,这就导致“难以启齿”会成为控诉的底色。

所以,受侵害学生说:当时事情发生之后,自己出于对性侵害的羞耻和对于法律的无知,当时没有其它选择,也不知道自己做什么。其实这算是“男性侵犯男性”的普遍现实,因为,对于大多数性侵害案例,都是年龄大的侵犯年龄小的。

这其中反映出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在身体力量上有优势,所以更容易得逞;其二,心理认知,心理控制相对更为强势,便于在侵害后对受害者进行“封口”。所以,一般来讲,这种“男性侵害男性”的案例,多发生在“上下级关系”中,或存在“狩猎关系”的体系中。

于此,从整体的“性侵害数量”来讲,同性间的案例和女性对男性的案例,应该属于小概率事件。不过,这也应该从两个层面去看待:其一,整体的数量肯定少于“男性对女性的侵害案例”的数量;其二,受害者能够站出来维权的数量,又是整体数量(同性间的案例和女性对男性的案例)中的极少数。

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社会调查”,去实证这个本就存在的“结论”。但是,以目前主流的“性与性别”的秩序来看,应该八九不离十。当然,谈到男性受害者的“性侵羞耻”,其实跟女性受害者的“性侵羞耻”还不是一回事儿。

因为,女性受害者的“性侵羞耻”,更强调贞洁问题。而男性受害者“性侵羞耻”,更多基于“第一性”的存在性问题。毕竟,在主流的性认知中,男性是力量的标志,是主动的载体。这种情况下,如果有男性站出来说:“我被强奸了”,就意味着男性的标签瞬间坍塌。

所以,无论是女性受害者,还是男性受害者,比起直接的性侵害,可能公序良俗所带来的偏见压力,更能成为摧毁他(她)们的力量。“这一点”,在“男学生们”发声的过程中,已经表露出来。因为,对于“性侵害”来讲,身体上的伤害只是瞬时的,而心理的伤害却是长久的。

就如,“男老师性侵男学生”案件中的受害者们,其实都是事情过去很久,才决定站出来维权的,而之所以要将涉事老师推向“法理的案板”,还不只是私心的存在,更多是想以自己的遭遇,把“男性被性侵害”的认知,推广开来。

毕竟,只有让“性同意”这种认知深入人心,才能更为彻底的祛除“受害者原罪”这种观念。要知道,从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才将猥亵罪的客体由“女性”改为“他(她)人”。不得不说,“反性侵”之路任重道远。所以,回到“男老师性侵男学生”的案件上,结果可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更多人知道,性侵害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而非只是“男性对女性”这一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