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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发票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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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9年3至4月份,韩某(已判处)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曹某等人的委托,联系张某帮助虚开发票。张某又联系杨某帮助购买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票面金额95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综合两被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孙朝辰

▌编辑:龙震琳

▌审核:赵忠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