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瞬间倒在无情的车轮下,

多少个家庭因此支离破碎。

一系列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幕幕血淋淋的事实告诫我们

车祸猛于虎,安全大于天。

现聊城交警曝光两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以此警示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出行时勿忘交通安全。

典型案例一

2020年1月27日22时50分许,孟某驾驶鲁P833G*号小型轿车沿东阿县青年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曙光街由东向西行驶武某驾驶的鲁PE69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武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此次事故中,孟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孟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该事故发生中起全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孟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某武责任。

典型案例二

2020年07月19日11时40分,张某法(男,31岁)驾驶车牌号为鲁p5*3*G的小型客车,沿陈庄-新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陈庄-新村路陈庄路口时,与翟某帅(男,14岁)骑单车自行车碰撞。致使两车损坏,翟某帅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王某昊受伤。

当事人张某法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当事人翟某帅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当事人张某法负同等责任;当事人翟某帅负同等责任;乘车人王某昊不承担事故责任。

责编:杨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