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立名目, 以 收 取“押 金”“利息 ”“中介费”“风险金”等理由, 诱使被害人 写下 虚高借条, 再通过 强 行入住被害 人家中, 非 法拘禁 、虚 假诉讼 等手段 逼“债”——

庭审再现

7月30日,定海法院对张某某等8名被告人涉恶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张某某被判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个月不等,部分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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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宣判

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立某咨询有限公司,先后纠集、雇佣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形成以张某某为首要分子,徐某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并刻意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在短期内恶意垒高被害人的借款金额,以虚高的借款金额向被害人强索“债务”,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诈骗金额共计38.02万元(另未遂11.85万元)。期间,张某某指使徐某某、邓某分别实施了虚假诉讼、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既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又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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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单独或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套路贷”诈骗,骗取他人财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张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综合其他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舟山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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