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有验收义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才可以投入使用,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因此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该由哪一方承担呢?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2016年9月7日,陈某海与木业公司订立工程合同书,约定陈某海为木业公司承建木业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办公室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4086000元。双方于2017年3月22日,对该合同作了补充,施工项目减少,只承建了办公室、厂房钢结构、室外地面、原房屋换瓦。

付款期限: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剩余工程款在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经过双方结算,工程总价为2355288.60元,按照约定,木业公司先行支付的200万元已到期,但是木业公司迟迟不予支付,至今分文未给,因陈某海是全额垫资,资金周转紧张。

陈某海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木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00万元,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从2017年7月1日开始至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郑某山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木业公司辩称:建筑工程竣工后并未验收,原告称被告擅自使用后,建筑质量不合格的风险责任由被告自负,但是被告并不是擅自使用,而是双方约定由被告暂时使用,并且投入使用后被告发现建设工程有很多质量问题,必须等验收合格后被告才会支付工程款。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海与郑某山签订的《工程合同书》,虽然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但由于陈某海不具有承揽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违法了国家法律关于禁止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承揽建设工程的规定,因此涉案合同无效。

虽然涉案合同无效,但陈某海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了施工义务并交付给了郑某山。木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在接收工程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郑某山未经验收使用建设工程,应视为郑某山认可陈某海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约定,郑某山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郑某山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已完工程,又以使用后的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工程是在郑某山私有房屋所有权拆除后建设,由木业公司作为厂房及办公用房使用,确实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的情形,且郑某山在与陈某海签订合同时系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陈某海主张郑某山与木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向陈某海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债务利息,郑某山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例评析

该案中,木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在工程竣工后应当积极履行验收义务,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禁止擅自投入使用,但是被告木业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暂时投入使用,以后再进行验收,这种情形显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木业公司在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经验收后才能支付工程款,这种辩解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木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0万元。

法律条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因此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有二个方面的规定:

一、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如使用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自行承担质量责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验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返工等等。如果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时,擅自使用了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只能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二、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只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简单来说,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就擅自使用,承包人免除返工、修复等法律义务,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自行承担。但是,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除外。

若喜欢,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