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不仅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且真正照顾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从婚姻家庭到生产生活,从物权、继承,到合同、侵权责任……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紧紧围绕着人的权利而编纂,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被誉为“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一部镌刻和保护人民权利的法典。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人民群众在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等各个方面都将得到全方位的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幸福生活也将得到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民法典分为7编和附则,共84章、1260条,为便于广大群众了解这部迄今为止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即日起,本栏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等单位推出走进“民法典”专栏,邀请法官、律师等法律界人士解读民法典相关条款内容,敬请关注。

案情回放:

高空坠物砸伤保洁

2018年8月的某一天,原告汪某作为西宁市城北区某小区的保洁人员,在小区内1号楼1单元门前打扫卫生时,被高空坠落的半块红砖击中头部,严重受伤并当场昏迷,事后被送往西宁市某医院手术治疗。因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汪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整栋楼54名业主赔偿

城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84名被告的房屋装修入住情况不尽相同,抛掷物或为房屋建设施工时工地遗留或为业主装修房屋时产生,故无论业主房屋在事发时是否装修,都不能排除该物品可能位于其房屋内,各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事发时,其房屋内没有其他人,因此,除因房屋地理位置不可能抛掷物品致原告损害的3号房屋被告及监控视频拍摄到的1、2楼住户不可能抛掷物品致原告损害的被告外,其他54名被告均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原告因砸伤所致的损害后果给予平均补偿,最终判决54名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给予赔偿。

法官说法:

民法典赋予追偿权更好地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针对此案,城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娓娓说,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因确定具体侵权人难、取证难,难以定责追责。本案中部分业主通过积极举证意在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可能,据此抗辩免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故54名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刘娓娓表示,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比较难确定侵权行为人。目前对于这一类案件处理大都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在无法找到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除非建筑物使用人能自证清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不过,这一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将有改变。《民法典》赋予了相关建筑物使用人在先行给予受害人补偿后,可继续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刘娓娓说,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在高空坠物、抛物案件中,如果不能证明你不是侵权行为人,那么此时法律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但与此同时,民法典也赋予了其追偿权,如果在赔偿受害人之后,能够确认真正侵权人时,可以依法向真正的侵权行为人追偿。

责编:董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