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买房,对于普通工薪阶层的家庭来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如果家中老人去世,留下的房子对于小辈来说,无异于一笔巨额财产,所以,近年来,房产继承纠纷越来越多。

家住北京的李先生,标准八零后,家中独生子。2013年年底,他的外公去世了,本以为外公留下的房产,他和舅舅可以平分,结果却被和他们毫无血缘关系的第三人全部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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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外公和外婆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李先生的妈妈、李先生的大舅舅蔡先生、李先生的小舅舅。李先生的外婆于1988年去世,妈妈于2005年去世,小舅舅于2016年去世,小舅舅去世时没有结婚也没有生育子女。

1991年5月,李先生的外公蔡老先生与贾婆婆登记结婚,贾婆婆与前夫生了两个女儿,分别是孙女士和孙小妹。

1999年7月,蔡老先生在北京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10年4月,贾婆婆因病去世;2013年12月,蔡老先生也去世了。

2016年,在小舅舅去世后,李先生的大舅舅蔡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继承涉案房屋50%产权份额,李先生表示同意蔡先生的诉讼请求。由于法院错误认定蔡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只有李先生与蔡先生两个人,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李先生与蔡先生各继承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

2019年,孙女士拿着一份打印和手写相结合的《遗嘱》,将李先生与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孙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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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在2010年贾婆婆去世以后,蔡老先生的生活和生病住院一直是由其继女孙女士照顾,耐心周到,让蔡老先生非常感动。于是,蔡老先生在去世前,立下《遗嘱》,愿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及存款全部留给孙女士继承。

《遗嘱》的内容大意为:

“一、立遗嘱人因担心本人去世之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特订立本遗嘱。

二、为订立本遗嘱,立遗嘱人特请邻居牟某某、韩某某作为遗嘱见证人,全场见证本遗嘱的订立过程。

三、本人现有财产如下……

四、对于上述遗产,本人处理如下:1、老伴贾某(贾婆婆)去世后,我的生活及生病住院一直由孙某(孙女士)照顾,我愿将我名下的房产及存款给孙某。2、老伴某某名下的房产和其它财产都归老伴孩子所有,我放弃老伴名下的房产和我有关的一切权利。”

遗嘱下方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字盖章,并写明了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另外,孙小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声明,载明涉案房屋系其母亲贾婆婆的合法财产,属于其继承的份额,全部由孙女士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涉案房屋是蔡老先生和贾婆婆夫妻共同财产,经专业机构鉴定,孙女士提交的《遗嘱》上的立遗嘱人签字为蔡老先生本人所签。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代书遗嘱为遗嘱的一种形式。《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带有蔡老先生签名的《遗嘱》在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遗嘱》的效力,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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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因为涉案房屋是蔡老先生和贾婆婆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蔡老先生那部分已经遗赠给孙女士。属于贾婆婆的部分,法定继承人有三人,分别是蔡老先生、孙女士、孙小妹,蔡老先生通过《遗嘱》将应由其继承的部分,指定由贾婆婆的子女继承,而孙小妹又通过声明将应由其继承的部分给予孙女士继承,所以,涉案房屋中属于贾婆婆的部分也全部由孙女士继承。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此前“由李先生与蔡先生各继承涉案房屋50%产权份额”的民事调解书;位于北京市区的涉案房屋由孙女士继承。

房子不留给自己的亲儿子,反而给了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女,可能会有人不理解蔡老先生的这种做法。但房子是蔡老先生的,他有权利决定将房子留给谁。

如果李先生和蔡先生,能够像孙女士一样,在蔡老先生晚年体弱多病的时候,多给予一些关怀和照顾,相信这份《遗嘱》的内容一定会有不同。

父母将我们养育成人,本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待他们老去,作为子女不能只盯着他们的财产,更应该给予关心和帮扶。孙女士之所以得到全部的房产份额,正是因为她的真心相待,得到了大家的认可,您说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