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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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业务骨干参加的起草组,历经调研论证、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等几个阶段,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条例》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条例》作为我省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南阳实际、突出南阳特色,做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一部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是我市自有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获批和施行,将为持续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记者范志钦)

编辑:董志国
审核:周若愚
终审:柏伴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