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上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林某某、徐某某、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三名听证员全程参加。

经査,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徐某某、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执勤时查获,查获时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法律规定的其它从重处罚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听证会上,经过对案件实际情况详细了解后,听证员们分别进行发言,并达成了统一意见,同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徐某某、江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此次公开听证会是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举办的首次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今后该院将继续积极探索适用公开听证,增加案件办理公开透明度,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贡献力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