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记者钟源)记者3日从科技部获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日前正式发布。《暂行规定》对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界定,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暂行规定将于9月实施。

《暂行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列举,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的违规行为。

12种行为被列入科学技术人员违规行为范畴,比如,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将采取警告,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等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