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众所周知,签订征收、搬迁补偿协议意味着征收拆迁的进程接近了尾声,接下来就是被征收人领钱、腾房、交钥匙走人,征收方组织人员将房屋拆除。那么,从被征收人同意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到房屋被合法的拆除之间 ,还可能发生怎样的变数呢?签约后被征收人立马反悔并拒绝领取补偿款、配合搬迁,征收方能凭借协议直接动手拆除房屋吗?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全面解析从签约到拆除房屋之间的那些事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开门见山:最高法对这一阶段的问题有裁判】
这次,在明律师首先为各位被征收人公布问题的答案,它出自(2019)最高法行再72号行政裁定书:
征收补偿协议主要解决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被征收人的搬迁损失以及因搬迁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可以据此认定被征收人就房屋的征收以及上述相关事项的补偿与征收人达成了一致。
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先补偿,后搬迁”和作出补偿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显然不包括因违法强制拆除可能给被拆迁人造成的不应有的包括屋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
被征收人可在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取得相应的行政赔偿。因该利益独立于合法征收行为产生的补偿利益,故被征收人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也依然与可能存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后,如果被征收人腾空并交出房屋,则一般认为被征收人与房屋强拆行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
【律师解析:签约、领款、腾房3步走,未领款就不能直接强拆】
上面的裁判内容翻译过来是这样的:即使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只要其未实际领取补偿款,未腾空并交出房屋,征收方便不得迳行依据补偿协议强制拆除房屋。
这是因为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仅仅是征收双方约定补偿利益、条件的合同,而非搬迁、拆除房屋的协议。征收方想要合法的拆掉房屋,还需要依照程序往下走。
这个程序就是在明律师曾多次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
将其内容分解,当被征收人在签约后立即表态反悔,并拒绝配合履行协议义务时,征收方应当按以下程序推进:
1. 书面催告被征收人依约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领取补偿款、腾房搬迁的义务;
2. 经催告仍不履行时,可依法作出要求被征收人履行协议义务的行政决定;(类似于征收补偿决定,或可称其为“强制搬迁决定”)
3. 被征收人有权对这一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 被征收人未复议、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义务的,或者复议、诉讼最终裁决生效,驳回被征收人请求的,征收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直接拿一纸补偿安置协议当强拆“令箭”的做法是严重违法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进而主张行政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在明律师最后以“(2017)最高法行申7800号行政裁定书”的主要观点来提示广大被征收人:
被拆迁人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领取了协议确定的补偿款项,应当视为对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其已丧失对涉案房屋的权益,与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
请大家谨记,根据最高法在多份裁判中相对一致的观点,“签约+领款=丧失房屋权益”,只签约而未领款、搬迁则房屋尚不能被直接强制拆除。
自然,对于被征收人的权益而言最关键的环节绝不是是否领款、搬迁,而在于不要草率、盲目、轻易地签订补偿协议!签了和没签,在实务中的差别将会是巨大的,这点希望所有被征收人引起足够的重视,避免将案件“走死”再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