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是践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落实中央、省委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7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犯罪行为。

8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对《意见》涉及的相关案件如何量刑进行了细化。《指南》明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拘役4个月;使用小型电鱼设备、地笼网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吸螺机、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工具或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9个月。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重量也和量刑紧密相关。《指南》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达50公斤以上,每增加50公斤的,相应增加1—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非法捕捞刀鲚、鳗鱼苗等珍稀或高价值水产品的、在繁育期实施非法捕捞的、使用快艇或者纠集多条船只进行非法捕捞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还将增加1—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意见》提出了对违法者“全链条打击”的概念,《指南》中再次对此概念进行了拓展。《指南》明确,要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斩断非法地下产业链;对行为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内部分工,分别实施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等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仍长期为他人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牟取利益,要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犯论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对于初次犯罪者,及未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通过履行修复义务、缴纳修复费用等方式确保受损渔业资源、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恢复的,依然又有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指南》明确,上述犯罪者,如果犯罪者并未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吸螺机、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或者使用绝户网、底拖网等灭绝式工具非法捕捞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但单处罚金的数额不低于二千元。

《指南》还提出,文件中提及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范围,依照苏政发[2020]58号《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的江苏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重点水域范围确定;其他内水水域非法捕捞案件的定罪量刑,根据水域生态重要性等,参照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记者 耿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