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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从国家医保局获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保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将于9月开始实施。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建立了完整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滋补产品,保健产品,疫苗等未包括在目录中。有关当局列入负面清单的药物将从目录中删除。价格或成本明显偏高,没有合理的理由使用药物,临床价值不准确,可以有更好药品进行替代的药品也可以从目录中取消。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 “ 甲类药物”是临床治疗必需的药物,被广泛使用,具有明确的疗效,并且在类似药物中具有较低的价格或较低的治疗成本。 “ 乙类药物”是可以选择用于临床治疗的药物,具有明确的疗效,并且在同类药物中的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于“ A类药物”。在协议期内,协商的药物将包括在“ B类药物”的管理中。

参保者使用“ A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和共享方式进行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使用“ B类药品”,被保险人先支付一定比例后再付款。由省或地区医疗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