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程度鉴定委托中,很多当事人会对鉴定意见不满意,认为明明伤势这么严重,为什么只能评轻伤?殊不知伤情鉴定并没有一般人想象中的那么简单,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未佩戴头盔的林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穿越人行横道时,与正好左转的一辆大巴车发生剐蹭,林某头部撞击在大巴中部的左侧车身。由于撞击时林某正好处于大巴车视野盲区,且两者撞击时速度都不快,大巴车司机可能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事故,所以没有停车,直接驶离了现场。林某因碰撞倒地后,也只是坐在地上检查了一下身体的擦伤,认为没有受其他伤害便自行扶起摩托车离开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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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时后,林某被人发现意识不清地躺在地上,全身多处擦伤,大小便失禁,现场有呕吐物,立刻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林某既往有高血压病史1年,但未规律服用降压药物治疗,急诊行头颅CT提示左侧基底节、颞顶叶大面积脑出血,医院立刻对林某进行了抢救,将他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

后因办案需要,深圳市交警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林某的损伤程度进行检验鉴定。在调阅了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和医院的相关病历资料,并到医院病房对林某进行了临床检验后,南天所鉴定专家分析认为,林某头部左侧基底节、颞顶叶大面积脑出血符合在自身高血压病合并脑血管的细小动脉硬化、血管壁变脆的基础之上,因交通事故引起血压突然升高,导致其左基底节区域的脑血管破裂性出血。林某的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外伤对其颅内出血起同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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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南天所专家给出了如下鉴定意见:林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林某因本身就患有高血压病,却没有规律服用降压药物进行治疗,导致自身状况长期处于危险状态,如同体内有一座随时都会爆发的“火山”,本次交通事故只是一个导火索,就算没有发生这次交通事故,林某自身也存在一定几率发生脑出血。

而鉴定专家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将林某的损伤程度定为轻伤二级,也是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鉴定意见。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2条: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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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如果林某本身没有患高血压病,其脑出血单纯是由大巴车碰撞导致,那么其损伤程度可以评为重伤二级,但是由于林某自身患有高血压病,其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共同作用导致颅内出血,那么就只能按照国家规定评为轻伤二级。

南天点评

在很多损伤程度鉴定案件中,要想让当事双方都满意是很难做到的事情,因为这必然会损害到其中一方的利益,如何做到客观公平就是每个司法鉴定人必须跨过去的那道坎,唯有客观独立,才能做出最公正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