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随着法槌声响,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罪一案开庭了!日前,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新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样看似一起普普通通的案件,却是在被告人刘某某逃亡二年多被抓归案后才顺利审结。究竟是怎么回事?案件的背后发生了什么?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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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曾有多次盗窃前科,2016年刑满出狱后,又于2017年1月18日在新安县五头镇寺上村一户人家行窃,因被发现跳墙逃窜,致左脚摔断,被到场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机关因刘某某需要治疗对其依法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向新安县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脱逃至外地,本案只能裁定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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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期间,刘某某通过不使用身份证、不找固定工作等方式到处逃避,查无踪迹。然而新安县法院并没有因此放松对刘某某的追逃,疫情期间也不放弃,在清结长期旧存积案专项活动中,新安县法院对积案类型、原因等进行摸底排查,对症下药,通过不间断查找刘某某的行踪,得到刘某某在新疆有活动轨迹的线索,立即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借助公安力量对刘某某进行布控和网上追逃。6月15日,在新疆戈壁滩给他人看守房子的刘某某被当地民警抓获。得知此消息后,新安县法院立即安排法警配合公安机关日夜兼程赶至新疆,于6月22日将刘某某押解回新安。6天后顺利完成庭审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该案的最终判决也告诫其他违法犯罪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时侥幸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法律最终一定会作出公正判决,惩治邪恶,弘扬正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新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