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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一男子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经市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后,市法院一审以苏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苏某某上诉,经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8月下旬至9月期间,苏某某先后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一支、枪管一根以及枪托、红外瞄准镜、射钉弹、钢珠、铁砂、枪支配件等枪支零部件,自行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长管射钉枪,并在我市某国营农场某小区的家中用射钉弹试射。之后苏某某将该枪支拆解,把零部件藏在其家中的橱柜内,枪管藏在餐厅的墙角处。2017年10月7日上午,民警到苏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从其家中收缴射钉枪一支、枪管一根、红外瞄准器一个、折叠枪托二个、射钉弹一盒、钢珠和铁砂各一袋、配件一批等物。经鉴定,苏某某利用射钉器改造的物品,属于非制式枪支范畴,认定为以火药作为发射动力枪支。

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市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市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一审以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苏某某提出上诉。二审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苏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儋州市新闻中心 记者王家隆 通讯员余建波

编辑:黎明姬 审核:陈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