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是造成恶性交通事故的诱因之一,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极大风险隐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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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严防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全区公安交管部门深入分析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及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以城市餐饮娱乐场所、地摊夜市、城乡结合部周边道路以及酒驾醉驾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点段为重点路段,针对性部署勤务,机动灵活用警,零容忍打击违法。

现将我区近期查处的

10起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案例

曝光如下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0年7月11日0时许,王某酒后驾驶宁DG897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安康路天桥底下时,被固原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62mg/100ml。后经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处罚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王某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0年6月28日0时许,马某某酒后驾驶宁DBB444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明堡路与民生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固原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81mg/100ml。后经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处罚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马某某A2型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0年6月30日2时许,魏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陕A1SP8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和平门附近路段处,被固原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94mg/100ml。后经物证鉴定所鉴定,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处罚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魏某处以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7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2020年7月6日0时17分许,范某某酒后驾驶宁AR358F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嘴山市惠农区京藏高速公路红果子出口处时,被石嘴山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58mg/100ml。

★处罚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暂扣范某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五

★简要案情:2020年6月11日23时许,刘某饮酒后驾驶宁EAC66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宁县鸣雁路与金岸家园路口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60.8mg/100ml。经进一步核查,刘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刘某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

案例六

★简要案情:2020年7月1日21时许,叶某某饮酒后驾驶宁C5248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普乐街建设银行门口处,被吴忠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80mg/100ml。后经吴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4.22mg/100ml。

★处罚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暂扣叶某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七

★简要案情: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宁ES0376号小型轿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正丰香格里小区南门口路段处时,被中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97mg/100ml。后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处罚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赵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八

★简要案情:2020年7月14日0时许,张某饮酒后驾驶宁DB9004号小型汽车,行至固原市原州区西城路,被固原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71mg/100ml。

★处罚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暂扣张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九

★简要案情:2020年7月6日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宁AL510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安康路与六盘山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固原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23mg/100ml。后经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处罚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李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十

★简要案情:2020年7月24日23时许,丁某某酒后驾驶宁AK281K号小型普通货车,沿平罗县团结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星海花园北大门口处时,被平罗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48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处罚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丁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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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车即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即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法律法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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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宁夏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