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处罚就能够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吗?显然不能!根源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官僚主义,不作为、不担当、不负责!

7月27日,湖南张家界纪委监委网站发布了桑植县廖家村镇村民王金玉(女,殁年50岁)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强调“群众利益不容漠视”通报介绍,2019年6月,在桑植县廖家村镇苗寨居委会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的桑植县浩壤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征得村民王金玉同意的情况下,对王金玉的责任田进行了挖掘改造,擅自将4丘田改造为8丘田。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王金玉与其丈夫张运财多次向苗寨居委会、廖家村镇党委政府反映该问题,要求施工方将其责任田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期间,居委会干部和驻村工作队进行了4次协调,因施工方未履行达成的协议而失败;王金玉又先后3次分别向镇党委书记、镇长反映情况和诉求,但其诉求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2020年6月3日7时49分,王金玉来到镇政府院内来回走动;8时08分王金玉采取过激行为,在政府食堂前的篮球场服下“敌敌畏”农药,期间镇政府没有一名干部提前发现、及时制止和主动做工作;王金玉服农药后,当时现场有11名镇政府干部职工,在场的镇党委副书记秦卫东马上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并电话联系镇卫生院安排医护人员前来抢救,但没有人主动将王金玉送往附近的镇卫生院救治,也没有人对王金玉现场采取急救措施。

8时19分,镇卫生院医护人员赶到镇政府对王金玉采取急救措施后,决定转院救治,转院途中王金玉情况恶化,就近在桑植县陈家河镇卫生院进行抢救时因抢救无效死亡。

来源: 澎湃新闻

嘉宾:李文谦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

征地拆迁专业律师

方弘:无论任何项目占用或使用村民的责任田,是否必须经过责任田使用人村民的同意?

李文谦律师:是的。因为《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都规定了相关的内容,在征收土地前,原则上要求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民达成协议,举重以明轻,包括征收土地在内的、凡是占用或使用责任田的行为,均须经过村民的同意。任何项目的占地,原则上必须经过使用人村民的同意。

方弘: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还是会有一些案例,不经过土地使用人也就是村民的同意,征用方就直接征用了,为此也会发生一些类似的惨案,有时候是重伤,有时候是以妨碍政府执行公务被拘留,像王金玉这种就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直接一条人命就没了。如果责任田的使用人不同意,但是对方还要强征,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征用人或者是村民,该怎么来维权呢?

李文谦律师:本案中“桑植县浩壤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调整。该法第三条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农民。同时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财产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另外,《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桑植县浩壤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本应服务村民的组织,却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村民责任田进行挖掘改造,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维权途径,我们认为有以下四种:

第一、向人民法院起诉“桑植县浩壤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要求对方履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三、向当地村委会、乡政府、镇政府反映情况并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则由当地的基层行政机关及组织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第四、在第三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基础上,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要求施工方履行协议。

本案中受害人实际上和施工方已经达成协议了,惨案最终的酿成也是因为施工方没有按照达成的协议进行履行,这也是一个非常悲惨的后果。

方弘:王金玉向村子、镇政府多次反映,却没有得到解决,当地政府部门是否存在失职?

李文谦律师:王金玉多次向村子、镇政府多次反映的行为,属于“信访”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有权就自身情况向相关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反馈。

我们认为当地的主管部门是存在着严重失职行为的,根据《信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二条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可见,当地镇政府,对于信访事项,如果属于其受理范围,那么就应当及时受理;如果不属于其受理,那么也应当告知当事人该向谁表达诉求。

本案中,王金玉先后3次分别向镇党委书记、镇长反映情况和诉求,但其诉求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可见,在近一年的时间里,王金玉多次表达诉求,但当地镇政府既没有及时帮助解决问题,也没有告知王金玉该向哪个部门反映情况,也不满足《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的要求,镇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导致王金玉维权无门,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当地政府部门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方弘:张家界市纪委在通报中指出,对于这种慵懒无为、消极应付、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处分,最大的追责对象是廖家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内外职务。还有一系列的相关人员,大部分都是进行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很多网友觉得一条人命就这样没了,还处理的这么轻,对于这样的处罚您怎么看?

李文谦律师:王金玉事件,反映出很多问题:

第一点,“桑植县浩壤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整治项目的违法行为,当地的有关部门未能及时尽到监督、指导;

第二点,在王金玉与施工方达成协议后,施工方未履行协议,参与组织调解的有关部门,未及时告知王金玉该向哪个部门反映情况、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第三点,王金玉多次到镇政府向镇党委书记、镇长反映情况,但无论是书记、镇长、负责信访接待的人员,都没有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

第四点,王金玉能够畅通无阻地进入到镇政府大院、进入政府食堂前的篮球场,可见镇政府对人员进出管理的松散。在王金玉进入镇政府大院前,镇政府的有关工作人员就应当接到通知,随后应做好接待王金玉、帮助其解决问题的准备工作,但实际上却并没有;

第五点,在人来人往的镇政府大院、食堂门口前的篮球场处,王金玉在服农药前徘徊了近20分钟,这一反常举动本应引起镇政府内的工作人员注意。镇政府作为人民政府,对于老百姓的诉求,应当及时去了解、去帮助,哪怕这个诉求本身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也应及时起到指引作用,告知老百姓该如何维权。

在王金玉徘徊的近20分钟内,居然没有引起一个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注意,这反映出了当时现场的镇政府工作人员消极、不作为的工作态度。

第六点,王金玉采取过激行为喝下农药后,镇政府的干部职工第一时间本应将王金玉及时送医。王金玉喝下农药后,已经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早一分钟就医,就多一分希望。但当地干部职工,在拨打镇卫生院电话、向上级领导通报情况后,没有及时将王金玉送医救治,而是呆若木鸡地原地等医护人员赶到,10分钟的黄金抢救时间,就这么被错过。

综上,我认为,镇政府干部职工之所以在原地干等医护人员到来,无非是担心自己的救助行为导致王金玉情况恶化,导致自己额外承担责任,这不仅是镇政府干部职工对生命的漠视、将自身利益摆在王金玉生命健康之前,更是对现行法律的无知体现。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镇政府的领导干部们,这些职工们,平日里有一定的法律思维,去学习这些相关的法律。那么王金玉有可能就会多一份生还的希望。

因此,从法理上讲,王金玉喝农药的过激行为,本身也具有一定过错.如果单单因为王金玉的死亡而追究镇政府干部职工的刑事责任,在法律上还没有相应的依据。但从情理上讲,恰恰是当地行政机关的消极怠政将王金玉逼到了绝路。

所以,我认为当地的相关监察主管部门对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处分,还是偏轻的。如果追究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恐怕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民事责任这一块,就本案的报道来看,也缺乏相应的判断依据;行政责任方面,也只能说对于被违法改造土地这件事,当地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应该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事件处理结果:

张家界市纪委介绍了受处理的有关责任人情况,其中,向魏魏(廖家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合理诉求不及时督促解决,在王金玉服农药后现场处置不力,对王金玉非正常死亡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内外职务。

熊振(廖家村镇党委书记),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合理诉求不及时督促解决,对王金玉非正常死亡负重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陈宏波(原驻苗寨居委会第一书记兼工作队队长,现任廖家村镇信访维稳办、矛盾纠纷化解办、普法办主任),工作作风不实,对王金玉土地纠纷化解不力,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合理诉求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运玉(苗寨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对土地整治项目施工队损害王金玉责任田的侵权行为制止不力,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吴磊(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职责不力,督促处理王金玉土地纠纷作风不实、措施不力,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瞿稳(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政协联络组长),作为分管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的镇领导,对王金玉土地纠纷督促化解不力,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张运富(廖家村镇司法所长),在事发现场发现王金玉服农药后态度冷漠,未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救治,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陈瑾(廖家村镇国土所长),在事发现场发现王金玉服农药后态度冷漠,未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救治,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吴宝福(非中共党员,廖家村镇工会主席兼民政所长),在事发现场发现王金玉服农药后态度冷漠,未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救治,决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对处理王金玉土地纠纷措施不力的苗寨居委会主任张敏(非中共党员),给予诫勉谈话。

对事发现场发现王金玉服农药后态度冷漠,未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救治的张云生、刘龙冬、向周兴、向左奎、张光文、李天明、唐桂华等7名镇政府干部职工,给予诫勉谈话。

对在苗寨居委会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管不力,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工作人员陈永胜、张羡、张建其等3人,给予诫勉谈话。

对廖家村镇党委副书记秦卫东、镇政府驻苗寨居委会工作队队员席智飞,给予批评教育。

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曹永国,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副主任王斌,予以谈话提醒。

责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廖家村镇团结村、苗寨居委会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并将桑植县浩壤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纳入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黑名单。

方弘:这一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感到痛心、悲凉和无奈。痛心的是土地作为王金玉这位农民赖以生存的财产被非法侵占,却投诉无门。悲凉的是在王金玉生命的最后时刻,镇政府的干部职工却不能以抢救生命为重,而是先向上级汇报,官僚主义作风体现得淋漓尽致,把自己的蝇头小利看得比一条生命还重要。无奈的是,王金玉投诉无门的遭遇并非个案,我们每个人在权益都侵犯的时候,都需要一个说理的地方,需要为民办实事、为民着想的政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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