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多地相继通报

一批问题官员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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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审计局原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凌荣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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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防城港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防城港市委批准,防城港市纪委监委对防城港市审计局原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凌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凌荣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凌荣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把公权力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防城港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防城港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凌荣开除党籍处分;由防城港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凌荣简历

凌荣,男,1969年8月出生,广西东兴人,汉族,在职大学学历,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1月参加工作。

2004.12—2006.12防城港市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副主任科员;

2006.12—2012.11防城港市港口区审计局局长;

2012.11—2012.12防城港市港口区审计局局长、防城港市港口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

2012.12—2013.05防城港市港口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13.05—2018.04防城港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8.04—2020.07防城港市审计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

来宾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副主任黄真石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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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来宾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来宾市纪委监委对中共来宾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作委员会原副书记、来宾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主持工作)黄真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黄真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已涉嫌受贿犯罪。

黄真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大搞权钱交易,甘于被“围猎”,利用公权力牟取个人私利,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报中共来宾市委批准,来宾纪委监委决定给予黄真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黄真石简历

黄真石,男,壮族,1978年11月生,广西象州县人,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

2008.11—2009.12忻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2009.12—2011.05忻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红渡镇党委书记、忻城县红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红渡工业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1.05—2016.05忻城县委常委、副县长;

2016.05—2017.09合山市委副书记;

2017.09—2019.02合山市委副书记(其间:2017.11—2018.11挂任来宾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2018.05—2019.02兼任广西来宾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019.02至今广西来宾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管委会全面工作)。

柳州通报3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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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项目股原副股长李荣民收受扶贫项目工程老板好处费问题

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李荣民在融水县扶贫办项目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工程老板获取扶贫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承建县扶贫办项目工程老板韦某某等6人送给的好处费共计22.6万元。2020年6月,李荣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对其违纪违法所得进行追缴。

二、柳北区长塘镇党政办副主任卢晓路违反驻村工作纪律问题

卢晓路作为长塘镇梳庄村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队员,2020年1月虚构请假事由与家人出国旅游,不如实向组织报告外出去向及外出时间。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卢晓路身在国外不能按时归队参加梳庄村扶贫及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5月,卢晓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三江县文联原主席、法人代表杨顺丰,三江县文联主席蒙明芳,三江县科协原主席姚荣文履职不力导致扶贫资金被挪用问题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三江县科协原出纳、三江县文联原会计唐嘉彤利用职务便利和单位财务管理漏洞,通过虚列“下乡差旅、支付工资、正常业务开支”等项目,先后挪用公款819笔169.32万元(涉及部分扶贫资金),用于偿还个人网络贷款和个人消费,2019年11月12日,唐嘉彤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对此,上述3名领导干部均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杨顺丰在担任三江县文联主席、法人代表期间,对财务人员管理不严,对财务工作疏于监管,且未能及时将财务工作进行移交;

蒙明芳被提名为县文联主席人选期间,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清理账目,管理单位公章,主动做好财务接手工作;

姚荣文作为三江县科协主要领导,疏于管理单位财务工作,未完善单位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对单位公章、单位法人印鉴的使用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由于上述3名领导干部履职不到位,唐嘉彤能够同时私自保管县文联和县科协的单位公章、法人印鉴、会计和出纳密钥,为其挪用巨额公款提供便利,给国家财政资金造成重大损失。

2020年4月,杨顺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蒙明芳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2020年5月,姚荣文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玉林陆川县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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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乌石镇第二初级中学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6年秋季期至2019年春季期期间,时任乌石二中校长罗恩革,通过学校班子会讨论或个人决定,以班主任截留学生伙食费和虚报套取食堂资金的方式,向本校教职工发放津补贴及支付误餐费共计107100元。

分管财务的副校长罗圣瑜、时任政教处主任胡建文、总务处主任李世雄、科研处主任朱海峰、时任政教处副主任徐福萌、政教处副主任何宁波等6人在学校班子会议上同意校长罗恩革提出的通过班主任截留学生伙食费的方式向本校教职工发放津补贴的意见,且对学校以虚报套取食堂资金的方式向清算组成员发放津补贴的行为未提出异议。

出纳肖锦芬、会计罗曼对学校通过虚假套取食堂资金发放津补贴的行为不仅未予以反对制止,反而按照总务处主任李世雄的指示,在不实的票据上签名,配合食堂采购工作人员做好虚假财务报账工作。

另,罗恩革、肖锦芬、罗曼、罗圣瑜、胡建文、李世雄、朱海峰、徐福萌、何宁波等9人分别违规领取津补贴2500至6800元不等,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6月9日,罗恩革、罗圣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徐福萌、朱海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20年6月15日,何宁波、胡建文、肖锦芬、罗曼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李世雄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百色田阳区通报5起违纪案例

近日,田阳纪检监察网通报5起违纪案例,涉及骗取农村危改补助及收受“好处费”、违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充当“保护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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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色市田阳区那满镇新楼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主任潘明山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和收受危房改造“好处费”问题。

潘明山在2012年至2013年担任那满镇新楼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那满镇政府开展农村茅草树皮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以他人名义骗取国家茅草树皮房改造、危房改造补助款66000元和收受危房改造户“好处费”8600元,共计人民币74600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20年7月,潘明山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款已退缴47000元,剩余部分尚在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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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色市田阳区自然资源局矿业执法大队原副大队长黄中将违规收受执法对象礼品问题。

2016至2017年期间,时任田阳县自然资源局矿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黄中将违规收受执法对象苏某善送给的2箱红酒、5条蓝龙香烟、1盒高档月饼(折合人民币3760元)。黄中将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0年6月,黄中将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降级处分(降为一级科员),违纪款已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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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色市田阳区自然资源局矿业执法大队原副大队长黄中将包庇纵容辖区内非法盗采矿,充当非法盗采矿人员“保护伞”问题。

黄中将在担任田阳县自然资源局矿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职权为苏某善运输非法盗采矿产品提供便利充当其 “保护伞”,并于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间多次收受矿老板苏某善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9000元现金,其个人分得11000元。黄中将还收受苏某善送给的红酒、香烟、高档月饼等礼品,折价3760元。2020年6月,黄中将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降级处分(降为一级科员),违纪款已退缴。

四、百色市田阳区自然资源局矿业执法大队原副大队长覃建良包庇纵容辖区内非法盗采矿,充当非法盗采矿人员“保护伞”问题。

覃建良在担任田阳县自然资源局矿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职权,为苏某善运输非法盗采矿产品提供便利充当其 “保护伞”,并于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多次通过他人收受苏某善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000元现金。2020年6月,覃建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降级处分(降为一级科员),违纪款已退缴。

五、百色市田阳区坡洪镇原武装部部长周学军收受非法盗采矿人员“好处费”,充当非法盗采矿人员“保护伞”问题。

周学军在担任田阳县坡洪镇武装部部长协助分管矿产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充当非法盗采矿人员苏某善的“保护伞”,在政府部门开展非法盗采矿巡查检查前给苏某善通风报信,让苏某善顺利逃避政府执法部门打击,并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多次收受苏某善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350元。2020年6月,周学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降为一级科员),违纪款已退缴。

来源丨柳州市纪委监委、广西纪检监察网、田阳纪检监察网

编辑丨梁笑天

责编丨陈佳嘉

值班主任丨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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