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峰
2016年7月21日凌晨,高秀芝及高玲等人在包装车间作“工间休息”。此时孙红治在包装车间装卸泡沫,影响了那些人的休息。双方由此发生了争执。事后,孙红治以右手受伤为由,向高秀芝及其妹高玲等人索要赔偿,未果。同月25日4时许,孙红治潜入包装车间,趁高秀芝、高玲等人工间休息时,持铁锤击打高玲的胸、腹部等处。后来再次持铁锤击打其头、背部等处,致其肝、肺破裂急性大出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这个高玲受伤的后果能定为工伤吗?
一、本案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永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某电子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经开管委会作出[2017]第513号《不予以工伤认定决定》
三、原告上诉请求及理由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及经开管委会作出[2017]第513号《不予以工伤认定决定》
上诉理由:
根据已经生效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浙01刑初41号对事实描述,孙红治在装卸泡沫过程中因影响到被害人高某芝等人休息,双方发生争执。
事后,孙红治索要赔偿未果。根据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发生争执后,孙红治和高某芝曾经到办公室处理此事,因为没有满足孙红治赔偿的要求,孙红治报警2次。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并未涉及高玲。
在判决书中最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孙红治的行为殃及多名无辜。同时,在刑事处理案件一审开庭时,高玲的诉讼代理人询问被告人孙红治击打的第一人是谁的时候,被告人孙红治的回答是班长的老婆即高某芝。被告人孙红治错误的认为打击的第一人就是与之发生口角的高秀芝。
因此,对于孙红治是否同高玲发生争执、孙红治是否向高玲曾经索要赔偿的事实,在案件中并没有查清楚,这也是本案事实不清之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机械地引用最高院的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刑核20774272号,其判决结果是错误的。
四、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某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律事实
1、2016年7月21日凌晨,孙红治在杭州某公司包装车间装卸泡沫时,影响了员工高秀芝等人休息,双方发生争执。
2、事后,孙红治以右手受伤为由,向高某芝及其妹高玲等人索要赔偿,未果。
3、孙红治因此怀恨在心,购买了铁锤等作案工具。同月25日4时许,孙红治潜入包装车间,趁高秀芝、高玲等人工间休息,持铁锤击打高玲的胸、腹部等处。
4、随后,孙红治在包装车间外看见已经受伤的高玲,再次持铁锤击打其头、背部等处,致其肝、肺破裂急性大出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5、原告徐某永于2016年8月25日向经开管委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开管委会不予以受理。经开管委会直到2016年11月23日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6、2017年9月19日,经开管委会作出[2017]第513号工伤决定并向徐某永及第三人送达。该工伤决定认为高玲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六、本案争议焦点:高玲的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
七、评析
一、认识“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问题
1、什么是工作职责?指一个岗位工作者应当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有其要求和标准。
2、人是社会化的动物,人是生活中社会中,社会是由人组成。人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人的社会化的行为,也就是说每个人所扮演的“角色”。具体来说,社会对个体的期待。这就是说社会要求某个角色要做到哪些方面,才能算尽职尽责。“履行工作职责”就是个体在扮演其中一个角色。
3、这个“工作职责”包括:专业资格、知识、技能、基本素养、某个岗位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质量标准、专业发展能力等等。
4、一个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要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会出现个人与个人的矛盾、个人与集体的矛盾、个人与社会的矛盾、集体与社会的矛盾、集体与政府的矛盾。说到底,各方为了利益会有争斗冲突的现象。
二:非法定工作原因。具体情形如下:
1、从事被单位安排的临时性地工作
2、满足正常生理、生活需要(职工用餐、喝水、短期的工间休息、上厕所等)
3、参加集体活动
4、从事为了单位利益的活动
三:直接原因。指的是伤害事故与工作原因的关联度高。是近因。比如。从事高温、高尘环境下的工作的职工在完成工作之后进行的个人清洁事务。这些个人清洁事物也是工作原因,也是直接原因。
四:间接原因。指的是伤害事故与工作原因的关联度低。是远因。比如上下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职工承担非主要责任。此时交通事故是直接原因。上下班是间接原因。如果不是上下班,那么就有可能不会在那个时间和那个路段出现事故。
四、结合本案来作具体分析原因。
第一个方面:本案的高玲生前与本案的原审第三人杭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一般来说,这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第二个方面:本案适用的法条《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三个方面:这个高玲的“工间休息”,属于工作时间。
2016年7月21日凌晨,高玲等人在杭州某公司包装车间作短暂的“工间休息”。这个休息是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要。是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的。是工作中的一部分。人不是机器。不可能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作工间休息是为了恢复体力和脑力,是为了更好地继续工作。
第四个方面:这个高玲的“工间休息场所”,属于工作场所。这个是无争议的事实。
第五个方面:高玲等人维护自己的休息权,是在间接履行工作职责。
孙红治在包装车间装卸泡沫,他也是为了完成工作。他这个行为会出现较大的声音。声音大了,对睡觉的人来说是不利的。干扰了高玲等人的休息。没有休息好,对下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是有负面影响的。休息好了,能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因而高玲等人想制止孙红治继续工作。于是两方起了冲突而且还动了手。
从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来分析。这个高玲等人维护自己的休息权与履行工作职责是有间接关系。
第六个方面:高玲后来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款规定的本义是职工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说的是职工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指的是两者之间有直接的原因。
第七个方面:综合以上,高玲受伤的后果不能被定为工伤。
第八个方面:高玲在孙红治争执的过程中参与的程度低。
在刑事处理案件一审开庭时,高玲的诉讼代理人询问被告人孙红治击打的第一人是谁的时候,被告人孙红治的回答是班长的老婆即高秀芝。被告人孙红治错误认为打击的第一人就是与之发生口角的高秀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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