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9日,中山市发布实施《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形成了疫情期间中山稳企安商20条。新政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不少与人社工作相关。

为更好地指引企业和个人申领相关补贴,推动政策落地,近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联镇安商”行动,进一步梳理了相关政策内容和办理指引。

企业和个人可以领取哪些补贴?申请流程如何?一起来看看。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政策一:阶段性社保费延缴

适用范围:

1、企业: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交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个人: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申请方式:

企业:不用申请

个人:疫情解除后补办

政策二:阶段性社保费减免

适用范围:

1、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

2、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用人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减免范围的对象。

申请方式:免填单、免申请

政策三:阶段性社保费缓缴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人社部发49号文可缓缴至2020年12月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和签订缓缴协议

焦点问答

【问】出台了免征和减半征收的政策后,用人单位是否不需为员工申报缴纳社保费呢?

【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所以,为了保障员工的利益,人社部门建议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申报的义务。

【整理】南方日报记者 雷海泉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雷海泉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