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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说到的南外环因私设水泥缓坡,将李某某电动自行车掀翻,导致四颗牙齿脱落,牙床受伤。事发后,辖区南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此事进行了事故勘察,并与7月22日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如下: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某觉得自己因为道路上私设的路障导致自己受伤,反而要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认为处理不当,因为是夜间,道路被路旁的树木遮挡,视线并不是很好,再说没人会想到本应该是平平的道路上,还会设置这样的路障......。随即要求交警有关部门进行复议。

目前相关部门已同意对此事故进行复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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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说,去年10月份左右,交警部门在这里安装过护栏,缓坡旁的水泥齐边是装栏杆底座时凿出来的,大概今年5月不知为啥又拆除了。事情发生后。李某某亲自前往市政设施维护中心了解到,临汾市城市管理局委派设施维护中心于7月17日连夜把南外环所有的水泥缓坡拆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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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拆除干净的水泥缓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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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没有拆除水泥缓坡前的对比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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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后来夜晚11时左右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拍的照片。树叶遮挡路面光线的场面。

李某某在申请复议的第四条这样说:

本案中申请人以正常的行驶方式行驶在没有任何警示和防护标志、畅通的道路上,为了合理、安全的避让机动车而靠近右侧通行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之所以会发生本案中的事故并不是申请人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是在申请人已经充分判定自己是行驶在安全畅通的道路上时被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存在缓坡、坍塌、坑漕等损毁的道路阻止了正常行驶、碰撞致伤的。显然,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于2020年7月24日下发的第141001120200000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事故路段的所有人、维护管理人和事故路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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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相关部门下发的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

结果如何?敬请等待。

来源: 华升 图说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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