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杭州许某某杀妻案终于水落石出,许某某在杀害妻子来女士后,采用分尸的方式将尸体冲入下水道,而后报警声称妻子在自己熟睡时离奇失踪,但当晚其妻子在小区各处监控竟未留下任何踪迹。最终在杭州警方地毯式搜查下,在小区化粪池中提取到被害人来女士的身体组织。一场精心策划的谋杀案逐步浮出水面,许某某也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本案而言,事后的遗产继承和小女儿的监护权之争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据公开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来女士系重组家庭,育有一小女儿,许某某与前妻育有一儿子,由前妻抚养,来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大女儿。据邻居反映,最近一段时间,夫妻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原因可能是来女士家里拆迁赔了两套房子。而她的丈夫则希望来女士能拿出一套给他和前妻所生的儿子,因为他儿子马上就要结婚了,没有房子住,但来女士不同意。

假设来女士生前未留有遗嘱,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女士去世后,其遗产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而许某某因其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来女士而丧失继承权。所以,来女士的遗产将由其父母(若健在)和子女(包括大女儿和小女儿)继承。而许某某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因其一直跟随母亲,与来女士不存在扶养关系,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许某某的儿子对来女士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遗产是指来女士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来女士的部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夜之间,母亲死亡,父亲成为了杀害母亲的凶手,对于仅有10岁的小女儿来说,需要尽快确定小女儿的监护人,让她走出阴霾。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于本案而言,尽管媒体曝光了来女士的姐姐、许某某的兄弟等人愿意作为小女儿监护人,但是从法律上看,除非上述第一、二顺序的监护权人放弃才有可能。

如果许某某或来女士的父母在世,并且有意愿监护,可以取得监护权。如果各方都想取得监护权,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如果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不在世、没有监护能力或放弃监护,那么就要看第二顺位的监护人,也就是小女儿的哥哥和姐姐。如果他们也放弃监护权,作为第三顺位监护人的来女士的姐姐、许某某的兄弟等人都可以作为小女儿监护人,但是需要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监护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综观本案,若真是为了财产谋杀妻子,我们不禁感叹许某某内心之阴暗与无情。但黑暗终究抵不过正义,这场“精心策划”的失踪案最终还是水落石出。母亲离世,父亲却是始作俑者,最为受伤的莫过于小女儿,其内心受到的冲击和痛苦可想而知。希望在而后的遗产继承和监护权之争中,能够保护好小女儿的权益,避免其再次受到伤害,也让来女士的在天之灵安息!

本公众号的文章信息仅供参考

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