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

“狗”官司 多了起来

《民法典》明确了饲养动物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划分以及相关规定

有关“狗”的探讨

在法律界一直没有停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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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滴道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宠物狗引发的纠纷,对此,引起了民事审判团队多位员额法官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案件回顾

2020年4月22日8时40分许,原告赵某发现自家宠物犬不见,遂在经营的商铺附近寻找,约一个小时,寻找未果,便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分局向阳派出所干警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涉案犬当日8时46分出现在原告经营商铺10多米远的公共区域,并在两车间停留,8时50分许,被告郝某驾驶的车辆在距离涉案犬约4—5米停下,被告下车到该犬身边查看后返回,8时56分,涉案犬上了被告的轿车。9时50分,被告驾驶车辆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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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被告车辆将涉案犬带走后,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原告于当日11时50分找到被告将爱犬取回。

原告认为被告偷走其爱犬,为了寻找爱犬,其经营的商铺不能正常营业,已造成经济损失3000余元,故诉至法院

法庭调查

2020年4月22日8时46分,被告驾驶车辆送单位同事到涉事地附近办事,发现4-5米处一宠物狗停留在两台车之间,因当日刚下完雨,被告上前查看后回到车内,随后宠物狗来到被告车旁,被告打开车门后,宠物狗上车,因无人认领,被告在同时办完事后,便于9时50分驾车离开。

当日11时51分,被告借用朋友手机在朋友圈内发布了寻找丢失宠物狗主人信息。

11时54分,原告联系到被告。

2020年6月1日,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向原告下发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报警回执。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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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应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偷走宠物犬,侵犯其财产权,为寻找爱犬其经营商铺不能正常营业,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并赔礼道歉。原告所出示的证据,均不能有效证实被告实施了盗犬行为,即侵犯了原告财产权,也不能证实原告当日不能正常经营店铺系被告造成的。

相反,原告出示的证据却正是原告所饲养的宠物犬,因无人看护长时间停留公共场所的事实。且被告在拾得涉案犬后及时在朋友圈中发布寻找犬主人信息,又在原告来询后及时将犬交还,已尽到了相应义务,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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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然而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知识值得深思

比如

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的

营业损失3000元是否受保护?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件延伸(与本案无关)

1.民法上所说的期待利益,是指什么?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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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或被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的发生,管理人对本人有管理费用的返还请求权,在双方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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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

1、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事实;

2、基于避免他人受损的目的;

3、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4、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来源:滴道区人民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