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应急救援预案需经专家评审

办法规定,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邀请不少于5名以上的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参加应急救援预案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办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派出机关以及国有农(林)场等功能区,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不按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最高可罚10万元

办法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志愿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全体人员了解应急救援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在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在化工园区、矿山、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特点和安全生产风险情况,组建专门的应急救援专家库,明确专业救援队伍。支持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办法还鼓励志愿者及志愿者服务机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办法提出,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对事故初步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应急措施。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作为应急救援人员的必要保障手段,办法要求,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为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亡)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