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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到达事故现场后,民警立即按照规范的事故现场处置流程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管控,经现场勘查、调取行车记录仪并询问后得知,前车桂LX**81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曾某驾车从田东祥周互通上高速,行驶至该路段时在右车道行驶,因前方有一辆货车,当驾驶员曾某向左侧车道变道时,因着急去“电蚯蚓”,疏忽大意。没有仔细观察左侧车道的情况,导致在变道的过程中与左侧车道行驶的一辆号牌为桂BF**55号小车相撞,所幸事故中没有人员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变道的车辆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