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下午,唐山市交警六大队民警在景观大道刘官屯村周边路段开展查处酒驾行动时,一辆小型轿车驶入检查区,在驾驶人降下车窗后民警发现驾驶室有酒味,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民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驾驶人杨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驾照暂扣6个月的处罚。

8月1日晚,按照交警支队统一安排部署,交警在开平城区设卡开展夜查酒驾行动。一辆车牌为冀B8****6的桑塔纳轿车行驶可疑,民警随即拦停该车,对驾驶员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检测,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2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同样对该驾驶人进行了处罚。

交警提示:炎炎夏日,呼朋唤友聚餐饮酒很是惬意。聚会喝酒可以,但酒后千万不要拿起机动车钥匙驾车出行。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燕都融媒体记者吴艳丽 通讯员杨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