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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时隔十二年,《专利法》迎来第四次修正,哪些要点或亮点值得关注?

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时隔十二年,《专利法》迎来第四次修正。

2020年6月28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草案,也是《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以来的第四次修正。

《专利法》第三次修正于2008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简单说,距离上一次《专利法》修正,期间已有十二年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过去的十二年间,不仅是国内知识产权创新保护跨越发展的一个时期,同时,也是国内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水平大幅提升的关键时期。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迎来全新的发展阶段。

过去的十二年,一边是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申请和授权数量井喷式增长,另一边是知识产权司法判赔金额持续“水涨船高”。

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创造、申请、保护和应用在我国从“小众”走向“大众”,从“冷门”变成“香饽饽”。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 《专利法》迎来它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正。

那么,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哪些亮点或要点值得关注?

1

确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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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司法判赔力度不断提升,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代表的知识产权诉讼也呈现大幅上升趋势。

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81793件,审结475853件,比2018年分别上升44.16%和48.87%,而2018年比2017年分别上升41.19%和41.64%。

在这些大幅激增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越来越被各方关注。

在专利诉讼中,越来越多的NPE机构(Non-Practicing Entity,即专利中文名称为“非专利实施实体”或“非生产专利实体”)走进国内,成为专利诉讼的原告,比如,无线未来科技公司、3G专利许可股份有限公司等。

2016年11月,无线未来科技公司(Wireless Future Technologies Inc)将索尼移动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索尼移动赔偿800万元并停止销售构成侵权的两款Xperia Z5手机。

再比如,专利诉讼也成为一些厂商牵制或延缓竞争对手IPO(首次公开募股)的重要手段。

2018年5月10日,在小米筹划香港IPO关键节点,酷派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专利侵权,酷派起诉了小米。

类似的纠纷或遭遇,在科创板排队上市企业中屡见不鲜。

事实上,不论是NPE机构发起的诉讼,还是相关企业“掐点”提起的纠纷,其行为有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存在滥用专利权的情形是值得探究的。

有鉴于此,《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提出,“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处理。”

简单说,一旦此条款在最终通过的修正案中获得保留,将意味着我国建立起了禁止“专利权滥用”的原则。

这对于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规范专利权许可授权领域的市场秩序,促进专利许可授权模式良性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2

明确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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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在CES展上丰田曾对外宣布,其所拥有的5600多项燃料电池以及相关专利,都可以在免收授权费用下自由使用。

类似的松下也曾采取过相关策略。

在2015年的一次嵌入式LINUX会议上,松下表示,为推进物联网行业发展,将开放自己约50件物联网相关专利,内容涉及用于家庭监视系统的软件和用于太阳能以及零售业的云设备技术等。

事实上,为了发挥技术创新优势,构筑行业竞争壁垒,减少简单重复投入,越来越多的厂商倾向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向行业或产业链相关方共享或开放许可其技术积累。

2018年,国内智能手机闪充技术的代表公司OPPO首次面向行业开放其VOOC闪充技术专利。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OPPO已经累计面向数十家公司开放了其VOOC闪充技术专利。

这对于提升国内智能手机行业闪充技术能力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总体来看,越来越多的公司倾向于专利开放许可模式,但是,也必须看到,作为专利权人的相关厂商,还是希望投入大量精力去洽谈相关合作。

对此,《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提出,“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简单说,一旦该规则被确立,对于类似华为、高通等专利积累比较多的中外知名技术厂商,既可以选择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与潜在的合作对象进行自愿协商达成许可,也可以通过“开放许可”的模式,申请通过专利行政部门面向潜在的不特定厂商实现许可合作。

3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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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是近几年备受关注的焦点。

其中,率先修订的《商标法》已经建立恶意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

在2013年修正施行的《商标法》中,对于“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可以在按照“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而在2019年修正施行的《商标法》中,对于“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惩罚性赔偿幅度调整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而在著作权领域,2020年4月26日,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也提出,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而在专利领域,《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则提出对于“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总体来看,“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恶意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中的共识。

此外,针对假冒专利问题,《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也提高了在行政执法环节惩罚性处罚上限。

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处罚上限倍数和罚款上限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这对于发挥专利行政执法优势,遏制假冒专利行为意义重大。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法定侵权赔偿上限提高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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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正施行的《商标法》中,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为500万元。而在2013年修正施行的《商标法》中,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已经从2001年的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提高至500万元,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现行《专利法》最近一次修正是2008年,当时确立的专利侵权法定赔偿上限为100万元。

如今,在《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也同步提高到500万元。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此外,针对备受关注的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和收益分享问题、外观设计优先权制度、新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以及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救济方式等热点专利问题,都予以了积极回应。

因此,预计伴随《专利法》后续顺利完成第四次修正并发布施行,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强保护、严保护的新时代到来。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曾参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材《电子商务法》,并就著作权、商标、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监管相关问题接受过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电视及《人民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华夏时报》、《彭博新闻周刊》等报纸、杂志的采访。

同时,还是“2015年度腾讯科技自媒体年度作者”、“搜狐科技精英自媒体排行榜上榜作者”、“2015年度钛媒体十大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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