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本就是村民的命根子,无论是个人占用还是企业占用,又或是国家征收,当地实施土地整治,都应当要告知村民,维护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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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要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中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因规划或是其他原因需要对土地进行调整、整治、征收的,那么也应当要将农民的权益放在首要的位置,要充分的尊重农民的意愿。要是对个别村民的土地或是草地进行调整,也需要本村村集体绝大多数成员或是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还要向镇人民政府或是相关的主管部门报批,之后才能正式实施。

实践中,实施方如果能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实施,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并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的话,那么“悲剧”就不会发生,或者说至少不会导致像该次事件中的悲惨结局。

遇到土地纠纷只能走极端的方式吗?

土地纠纷其实有很多种,如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权益纠纷,土地承包期间产生的纠纷、土地租赁期间发生的纠纷等等。而此次事件中的起因是因为土地调整,那么遇到土地纠纷只能以极端的方式解决吗?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靠极端的方法只会让事件得到一定的曝光度,只会让事情越来越复杂,不仅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同时也会让自己受到很大的伤害。因此,若想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在协商不成或是不愿意协商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就是说,如果村民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纠纷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这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但是若相关部门或是单位、个人能依法行事,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想必土地纠纷自然就会减少,悲剧就不会屡见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