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

定陶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

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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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定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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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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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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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开足疗店或者微信联系嫖客,组织卖淫女姚某某、刘某某、李某、乔某秀等人在其租住的学府名都小区23号楼1单元502室、定陶区红木大酒店等地多次从事卖淫、嫖娼活动,非法获取钱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马某、刘某某广、乔某秀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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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吕昌镒

2020年3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