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只剩最后一天

火热的8月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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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

一大波新规、好消息向你袭来!

事关你我的生活

一起来看吧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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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出台《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对市民关心的一系列供热相关问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供热期、室内温度、收费和退费、热计量问题、暂停供热和恢复用热等百姓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了合理、合规、合法的规范。

支付结算举报新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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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细则》规定,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等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结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进行举报。举报应采用实名举报方式。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地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快速、高效地处理举报事项,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

医联体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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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自8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服务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整合网格内医疗卫生资源,组建由三级公立医院或者代表辖区医疗水平的医院牵头,其他若干家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为成员的医联体。为网格内居民提供疾病预防、诊断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

电子证照生成工作将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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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公布《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决定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电子证照生成工作将于8月1日正式启动。符合生成条件的,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电子证照。

幼儿园、教室等装修污染控制标准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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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将室内空气中污染物增加了甲苯和二甲苯。细化了装饰装修材料分类,并对部分材料的污染物含量(释放量)限量及测定方法进行了调整。对自然通风的Ⅰ类民用建筑的最低通风换气次数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装饰装修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要求。新版《标准》将从8月1日起实施。

银保监会实施新的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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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印发的《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听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将施行

明确标债资产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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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3日联合银保监会等部门发文,明确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并将于8月3日起施行。

此次发布的认定规则明确了标债资产和非标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单等明确为标债资产,无需进行认定。而新增的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

公安部明确部分交通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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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1日起,对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及挂车等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逾期未换证等情形,不再适用免予处罚政策,不再适用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载明相应违法行为政策。

电动车售后网点禁止无人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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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售后服务规范》8月1日起实施。规定电动车售后服务网点不允许人员居住,店内无人不允许充电。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时隔9年再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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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9年再次重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突出六个方面:进一步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组织保障;进一步明确全省科技创新重点,为科技工作指明发力方向;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导向,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进一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自主权,营造创新创造浓厚氛围;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责任,加大担当作为刚性约束,为鼓励和引领科技进步工作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河北将陆续开展23项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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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原定2020年上半年举行的人事考试均延期至下半年,从8月1日起,河北省将陆续开展23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区流动,方便考生就近参考,今年各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地点均设在11个设区市。广大应试人员可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各项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安排。

除了以上新规,

河北还发布了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明年起施行!

垃圾分类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具体内容

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历时18个月,经过三次审议,是国内首部直接以“垃圾分类”命名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实行四个分类标准,注重源头减量,强化资源化利用,按照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规划:新建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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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区人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条例》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减量:餐饮住宿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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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商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等经营者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材料,简化包装结构,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提高包装绿色化、减量化水平,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电子商务企业应当使用包装规格、强度符合快递封装用品要求的包装材料,减少快递企业的二次包装。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投放:鼓励实现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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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按照《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同时,《条例》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鼓励家庭设置专用容器(袋)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现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处理:不得将已分类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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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厨余垃圾实行定时收集、运输,对其他垃圾根据实际需求实行定期收集、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条例》提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条例》还对城乡统筹方面做了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同时,鼓励和引导农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通过分类收集、减量处理、资源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垃圾处理量。

此外,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机制,根据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量与有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补偿费用。

处罚:违者最高将被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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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创新回收模式,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同时,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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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运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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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加装智能化监控系统。

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

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备案。

哪些新规对你的影响最大呢?

欢迎在留言区积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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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综合河北青年报、新华网、河北新闻网、河北日报客户端、央视新闻、人民日报客户端、中国政府网、新华社、中国新闻网等,感谢各位同仁的努力,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